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2024-05-14 09:57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2. 一人有限公司为什么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
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扩展资料案例:被告某公司因承建花都凤凰御景项目东地块项目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原告依被告某公司要求自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向其承建的工地项目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12月10日,原告共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混凝土385.5立方米,货款合计110315元。
但被告某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某公司系被告汤某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汤某成应对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告,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状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向某公司供应了混凝土,某公司亦在原告出具的工程量对数计数表中盖章确认金额为110315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某公司收取原告的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
现原告诉请某公司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因某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但由于双方对账后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对其陈述的双方的交易习惯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陈述的双方交易习惯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明确利息损失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故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及利息)。
对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系汤某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财产,汤某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故对原告要求汤某成对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0315元和利息以及被告汤某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不是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律师在这里举个例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定条件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定后,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其自身所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而非基于公司股东身份代替公司清偿,所以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灭。《印刷合同》是赵女士作为永悦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盛禾公司签订的,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赵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在《印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赵女士将股权转让给了徐先生,但由于赵女士对永悦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她与徐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协议双方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公司债务具体承担比例,两人可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汤征宇表示,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将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其股东,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的这种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在股权转让后也不能免除,所以投资者在注册一人公司后,当然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公司,一定要规范经营,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严格区分,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公司责任承担主体,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以上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4. 一人有限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法律分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就一个股东;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1人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

不是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公司破产后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1.定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2.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经营特点不同: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因此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类型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类型如下:
1、国家类型的企业;
2、私营的企业;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分类
1、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出资人不同
(1)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3)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人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

6. 一人有限公司如何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以及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滥用职权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职权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7.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他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一人公司的存在特点
一人公司的特点有: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3、没有股东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8. 一个人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

法律分析: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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