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是什么

2024-05-11 17:33

1. 借新还旧是什么

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在 贷款 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新还旧贷款方式有助于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可以保障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还款计划的实现,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担保、抵质押权不会因为贷款借新还旧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贷款借新还旧必须有利于偿还原有欠款,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新换旧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贷款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借款人提供了更强的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借新还旧是什么

2. 借新还旧借贷是怎样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一、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点怎样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还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借新还旧的意义怎样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 借新还旧违法吗?

法律分析:
借新还旧,即以贷还贷,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贷款重组手段之一。“借新还旧”的最初依据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被宣布不再适用。此后,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3条明确了对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鼓励和允许小微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借新还旧”。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第三条 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借新还旧违法吗?

4. 借新还旧的概念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5. 借新还旧的意义怎样

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信贷逾期影响办房证吗
信贷逾期是不会影响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房产证是买房的正常流程,与信贷没有太多的关系。信贷是银行和贷款人的交易,如果逾期了银行也没有权利干涉办理房产证,此外银行还需要用房产证办理抵押,所以逾期是不会影响办房产证的,不过逾期也是有违约责任的,还贷初期就逾期的话会比较尴尬。
信贷逾期应及时还清欠款,信贷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通常包括银行存款、贷款等信用活动,狭义上仅指银行贷款,广义上同“信用”通用。信贷是社会主义国家用有偿方式动员和分配资金的重要形式,是发展经济的有力杠杆。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信用贷款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信用贷款业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公司、电子金融机构办理。
二、校园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较高
校园P2P网络信贷平台上借款人的信用违约风险较大。一是借款的审核程序简单。大学生只需填写个人资料、借款用途等信息,经网站简单审核后就能拿到贷款,无需抵押,因此平台缺乏对大学生的有力约束。二是平台对违约大学生缺乏有效制裁。将违约大学生列入黑名单是比较常见的制裁方法。而与银行签约合作的信贷平台,在处理大学生逾期还款问题时,直接将其逾期行为记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随着大学生信用卡还款不良率的增加,银行开始放弃校园贷款市场,加之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大学生重复借贷的信息无法查询,违约成本低,对学生违约的制裁方法有限。三是P2P市场普遍高利率也是增加信用违约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状况恶化的大学生可能会因负担不起高利率而不得不拖欠贷款。
2、校园贷款平台恶性竞争,经营风险较高
由于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较快,大多数公司为抢占市场先机,扩大市场份额,将发展市场拓展到校园大学生信贷市场,在相互竞争方面陷入恶性循环。一是网贷公司过度竞争恶化了借贷市场环境。为提高公司影响力,很多网贷公司不惜代价降低放贷标准,造成借贷市场恶性竞争,存在公司经营亏损风险。二是易出现高坏账风险。由于多数大学生信贷属于信用担保,很多网络贷款平台甚至对部分产品提供资金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网络贷款平台代为偿还借款。一旦发生借贷人违约事件,违约成本就需要信贷公司自己买单,高额的坏账率会拖垮互联网金融公司,易导致网络信贷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
3、技术安全和信息泄漏风险
P2P平台是以互联网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目前仍处于粗放竞争发展阶段,尚未按照金融业要求建立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网络安全是P2P平台稳健运营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都可能危及网络信息安全性。同时,P2P大学生贷款需要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银行流水、手机通话记录等信息资料,易造成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存在陷入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给学生用户带来极大损失。
4、网贷到期催款方式粗暴,容易产生人身意外风险
一般银行贷款到期之前,银行会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贷款人及时还款,在贷款逾期时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款。与一般银行贷款到期不同,校园网贷到期催收方式粗暴,通过对大学生施加心理压力等方式进行催收,如给所有贷款学生群发QQ通知逾期,单独发短信,单独打电话,联系贷款学生室友,联系学生父母,再联系警告学生本人,发送律师函,去学校找学生,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等方式。部分大学生心理素质较差,不敢将贷款逾期事实告知学校或家长,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借新还旧的意义怎样

6. 借新还旧有影响吗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还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演、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7. 借新还旧的介绍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的介绍

8. 借新还旧法律规定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指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进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打算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行为,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除非是原担保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否则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行为是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情况时,新贷款的保证人会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他的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就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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