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024-05-18 05:36

1.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保管人的权利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一、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吗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视为保管。
三、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4.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4、不得使用的义务。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仓储管理期间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仓储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保管人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4、属于诺成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1、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2、约定存储期限,验收事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6.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有哪些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一、车辆保管合同有效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二、留置权有什么设定
留置权的设定,具体如下;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人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7.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一、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8.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一、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