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1 16:10

1.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成果的管理,加速预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预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是国防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研制先进精良的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其效益主要表现为具有潜在的或直接的军事应用价值,对促进国防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到民用,将提高成果的使用价值,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预研成果,系指按国防科技预研计划和基金性资助完成的最终成果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段成果,它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先期技术开发成果三类:
  第一类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是指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或新原理等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论著、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二类 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应用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并确定其主要参数的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可行性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样品、原理样机、软件等。
  第三类 先期技术开发成果--是指在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的研制、试验、测试或运用计算机仿真验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等技术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示范性工艺流程、验证或鉴定性试验报告等。第四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登记、奖励、产权保护、保密与解密、推广与开发。第五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成果鉴定与登记第六条 国防科技重点预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技预研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预研项目成果由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其鉴定形式取以下任一种即认为有效:
  1.实测验收鉴定:按“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和评价方法进行测试、鉴定。实测验收鉴定可邀请专家和使用单位参加。
  2.通信鉴定:将被鉴定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送请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后作出决定,并附上专家评审表。
  3.会议鉴定: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作出鉴定结论。第七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实行鉴定后登记制度。
  各任务承担单位的预研成果应在通过鉴定后,即按《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规程》办理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应被视为任务完成的重要标志,凡未完成成果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予决算,成果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奖励申报。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研成果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通告,为预研管理及成果推广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成果奖励第九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申报奖励。其中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申报部门级科技进步奖的预研成果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可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第十条 凡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符合《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条件中前三款;
  2.研究成果应属国内首创,属本行业先进,经专业评定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的潜在作用或使用价值。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预研成果评奖标准,凡属于对方案性的理论、方法论证、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其它咨询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专用软科学项目评审标准评奖,其它均参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第一条、第八条执行。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应用实践1年以上,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可重新申请高于原等级的奖励,并补充新的申报材料及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2.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即预先研究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一部分探索性强的应用研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预先研究管理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预先研究管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科技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简称预研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旨在通过基金制管理的形式,加强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培养造就国防科技优秀人才,为国防科技及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提供基本知识与技术基础。第三条 预研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防科技预研费以及自筹资金。第四条 预研基金主要面向确有科研优势和能力承担国防科技基础性研究,并有利于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发应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第五条 预研基金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一)国防科工委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预研基金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管理规定;对跨行业基金实施管理,对行业基金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主管部门(机械电子、航空航天部,船舶、核、兵器、电子工业总公司,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同)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基金方面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基金进行管理。
  (三)任务承担单位(包括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所需的配套条件。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和主管部门以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专业组专家为主体,再聘请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公道正派、热心于预研基金工作的专家,组成较稳定的专家评审系统。其主要任务是:参与编写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评审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参加重要预研基金成果鉴定,受托开展相关的学术和政策咨询工作等。第七条 预研基金项目实行从立项到成果鉴定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提高预研基金的使用效益。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二)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三)基金项目组织实施;
  (四)基金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第二章 基金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第八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南主要是确定预研基金项目的选题范围,原则上每三~五年编制一次。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的内容,应在编制国防科研中长期《重点项目计划指南》时统筹安排,年度可视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对已列入预研计划(包括行业一般)的项目,不再列入预研基金项目指南。第九条 预研基金项目指出的编制与发布实行“统一部署、分别编制、统一协调、分别定向发布”,其程序是:
  (一)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预研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写,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二)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和行业基金项目指南(草案)进行统一协调。
  (三)根据协调结果,整理、完善预研基金项目指南。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国防科工委审定并定向发布,行业基金项目指南由主管部门审定并定向发布。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预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坚持“指南引导,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以专家为主,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评审和咨询作用。第十一条 在预研基金项目指南指导下,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可提出申请:
  (一)对国防科学技术和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在潜在影响和促进作用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预先研究急需而又尚未解决的、短期内可望取得成果的理论研究项目;
  (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方法先进,与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技术基础,研究工作时间和条件有可靠的保证。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上,优先考虑下列人员的申请:
  (一)曾接受基金资助并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及学成归国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三)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优秀科技人员。第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单位组织申请者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写“国防科技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机构审查,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统一申报。其中跨行业基金项目向国防科工委申报,行业基金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
  为避免重复资助,必要时国防科工委对跨行业基金申请项目和行业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