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024-05-06 08:34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可以这样理解:同一控制各方的最终控股母公司均为同一家公司,所以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允价值基础上的, 故支付的对价与取得资产的账面价值差异计入资本公积。
同一控制各方的最终控股母公司均为同一家公司,也就视同合并前被合并方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自始自终是集团的,所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也要作为留存收益体现。而在编制合并抵消分录的时候,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即权益部分)已经与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掉了,并没有把被合并方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体现出来,所以在权益内部进行了重分类,对方科目调整了资本公积,至于为什么调整资本公积?是为了保证权益的数字不变。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500是丁公司2年里实际的利润嘛,这个应该么问题吧
但是丁公司有账面价与公允价的差额1500,是因为一项无形资产造成的。相当于说账面上你是用3500的所有者权益两年去赚了1500,但从公允价值来说你是用了5000的所有者权益去赚了1500。
做合并的时候要调整丁公司的公允价值,相当于调增无形资产1500,然后再调增2年无形资产摊销1500/2*2

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怎样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是暂时性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在较长时间内(一年以上)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怎样的

4.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大概是,集团内的另一企业,甲公司和A公司都是同受集团母公司的控制,所以是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是指集团母公司或共同控制母公司的股东。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应该是书上的错误!应先冲A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足再冲减A公司的留存收益。 准则规定如下: 1. 合并成本的确认。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集团内一子公司(甲企业)以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另外一家企业(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率为5%。合并日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集团而言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假定合并当日甲公司账上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只有75万元,盈余公积结存额为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0万元。  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900万元(=1500×60%);
  ②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 
    资本公积         75 
    盈余公积        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1600×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6.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以上两点只是企业合并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告诉你怎样确定企业合并时的初始成本,以及投资差额的那一部分必须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

不能与权益性投资混在一起理解,那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该要关心的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可能采用成本法核算,也有可能采用权益法核算,主要是看持股比例的多少。

7.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权益结合法,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收购法的规定可谓泾渭分明。按照准则解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会计期末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准则这样出台必然有它的意义,多数认为,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很难称之为公允,尽管目前国内股权交易都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人为操纵的因素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注入了过多的水分,相当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扭亏为盈,摘掉赤贫帽子,因此新准则认为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更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而笔者结合实务案例,认为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能达到政策制定者的期望,相反倒是给相关利益驱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粉饰报表业绩的机会,并且增加了集团母公司财务合并报表的难度。
(一)权益结合法不能规避利润操纵
某些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显示,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一是由大股东为改善上市公司业绩,往往将优质资产以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子公司,由子公司确认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确认收益;二是相反操作,由上市公司将某部分资产或业务以远远高于账面净值的价格转让给母公司达到了确认巨额转让收益的目的。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新准则似乎并不能全面解决问题。针对第一种情况,之前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四)》(以下简称《问答》)中已经明确规定,账务处理时,股权投资差额贷方是指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同时,在报表处理的问题上,《问答》也明确规定了对于集团内的重大股权交易都需要按照收购法,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现有会计政策已从规避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业绩方面做出了相关应对规定。新会计准则出于同样目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在会计处理政策上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在报表处理问题上,新准则提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考虑到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不自律行为(为利益所驱动),这样的规定也许会适得其反,实在值得商榷。假设某集团一ST上市公司全年经营持续亏损,为改善业绩,集团将一盈利丰厚的优质资产转让给该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年终合并结果将是:全年持续亏损的帽子一夜间变成了笼罩光环的绩优股,更糟糕的是,如果被并购公司上半年经营利润已向老股东派发,那留给小股东的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旧粮票。乌鸦变凤凰的游戏损害的是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的小股东。且对于收购方而言,合并报表也是问题,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照合并成本与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而往往合并成本中包括期初至合并日的利润,如果全年合并,则底稿中的权益法核算怎么做,出现差额怎么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 哪些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将其看做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于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有关资产、负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股本(发行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倒挤)
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请了解什么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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