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防水物业为什么要楼下签字

2024-05-05 11:23

1. 做防水物业为什么要楼下签字

做防水必须看楼下,因为防水施工过程中要做闭水试验,确定楼下天花板不漏水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因此在楼下住户在家的时候,可以直接上门进行查看,如果楼下房子目前没有人居住,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让物业告知楼下住户的联系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做防水物业为什么要楼下签字

2. 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

亲亲您好  漏水,是汉语词汇,出自《晋书·天文志上》,解释为漏壶所漏下的水。漏壶所漏下的水。《晋书·天文志上》:“ 张平子 既作铜浑天仪於密室中,以漏水转之,令伺之者闭户而唱之。” 唐李白《乌栖曲》:“银箭金壶漏水多,起看秋月坠江波,东方渐高奈乐何!” 元萨都剌《寒夜即事》诗:“枕边漏水催更箭,城下霜风动卷芦。”参见“ 漏壶 ”、“ 漏刻 ”。【摘要】
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提问】
亲亲您好 楼上漏水不修有以下解决办法:1、楼上漏水不进行修理,可与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处理。2、如果协商不成可找小区物业,让他们给意见或者直接让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3、如果楼上业主还是拒不修复的话,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让楼上业主解决漏水问题,并且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回答】
亲亲您好  漏水,是汉语词汇,出自《晋书·天文志上》,解释为漏壶所漏下的水。漏壶所漏下的水。《晋书·天文志上》:“ 张平子 既作铜浑天仪於密室中,以漏水转之,令伺之者闭户而唱之。” 唐李白《乌栖曲》:“银箭金壶漏水多,起看秋月坠江波,东方渐高奈乐何!” 元萨都剌《寒夜即事》诗:“枕边漏水催更箭,城下霜风动卷芦。”参见“ 漏壶 ”、“ 漏刻 ”。【回答】

3. 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    答: 如果物业不管,那可以先去找开发商,假设物业和开发商都不管,那当事人可以直接投诉,或者是直接找媒体来曝光物业的这种行为。因为是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才会出现墙壁漏水的情况,所以于情于理物业和开发商都是应该要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摘要】
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哦!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    答: 如果物业不管,那可以先去找开发商,假设物业和开发商都不管,那当事人可以直接投诉,或者是直接找媒体来曝光物业的这种行为。因为是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才会出现墙壁漏水的情况,所以于情于理物业和开发商都是应该要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回答】
亲亲,楼上漏水不修有以下解决办法:1、楼上漏水不进行修理,可与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处理。2、如果协商不成可找小区物业,让他们给意见或者直接让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3、如果楼上业主还是拒不修复的话,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让楼上业主解决漏水问题,并且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回答】

顶楼漏水楼下住户拒签字,找物业,物业要我自己处理该怎么办

4. 楼顶漏水业主不签字怎么办?

法律分析:楼顶漏水物业该管。物业公司修理房顶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作为经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5. 楼顶漏水业主不签字怎么办?

法律分析:
楼顶漏水物业该管。物业公司修理房顶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作为经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楼顶漏水业主不签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