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024-05-09 19:00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法律分析: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2.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

社会团体免税收入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一、受理条件:(须同时满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二、申报和认定程序(一)申报路径。受理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对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层级,按提示在线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的电子文档。(二)申报时间。非营利组织网上申报资料提交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到截止时间后平台自行关闭,逾期不再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平台开放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三)资料审核。资料受理结束后,省税务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复核。(四)公布名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线完成审核后于2022年底前联合发文公布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5.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法律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6.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7.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和资料有哪些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家税务局、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华民共企业所税》(简称《企业所税》)第二十六条及《华民共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明确:、依据本通知认定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满足条件:()依照家关律规设立或登记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场所及财政部、家税务总局认定其组织;(二)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三)取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关、合理支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用于配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支;(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组织并向社公告;(六)投入投入该组织财产保留或者享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指除各级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其组织;(七)工作员工资福利支控制规定比例内变相配该组织财产其:工作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超度税务登记所均工资水平两倍工作员福利按照家关规定执行;(八)除新设立或登记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度检查结论合格;(九)取应纳税收入及其关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关本、费用、损失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应向其所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别向其所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述管理权限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公布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章程或宗教场所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度资金源及使用情况、公益非营利明细情况;(六)具资质介机构鉴证申请前计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具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度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其材料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效期五非营利组织应期满前三月内提复审申请提复审申请或复审合格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期自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申请免税优惠资格规定办理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及《华民共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变化应自发变化起十五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再符合免税条件应依履行纳税义务;未依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追缴取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关规定免税条件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税;符合免税条件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程发现非营利组织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应及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管理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六、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述情况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团体、基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检或度检查结论合格;(二)申请认定程提供虚假信息;(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逃避缴纳税款行;(四)通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服务变相转移、隐匿、配该组织财产;(五)违反《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受税务机关处罚;(六)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述第()项规定情形取消免税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内再受理该组织认定申请;述规定除第()项外其情形取消免税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五内再受理该组织认定申请七、本通知自20131月1起执行《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废止财政部家税务总局20141月29[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和资料有哪些

8.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