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2024-05-09 22:00

1.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扩展资料: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
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总之,如果你有类似问题的,建议您到华律网咨询在线律师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如下: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条件有哪些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4.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要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民法典》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二、留置权、质押权哪个优先呢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一、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没有担保责任呢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有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一并转移。
因此,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
二、车辆已被抵押贷款法院还能执行吗
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6.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7.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 抵押权和质押权 受偿。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除 签订抵押合同 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8.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要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