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0 07:20

1.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医院财务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行定期轮岗。 
  
  三章 预算管理
  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发展在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医院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当事业发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紧缩公务性开支。
  十四条 医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章 收入管理
  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1    2

3.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第三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货币形态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医院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医疗、科研、教学、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以及国家、医院、职工个人3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第六条 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医院各项会计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办理。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八条 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第九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精神,300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第十条 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岗多人或1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一百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会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第十二条 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第十五条 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4.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 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第九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精神,300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第十条 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 岗多人或1 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一百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医院其他部门的财会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第十二条 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第十五条 财会机构的任务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2. 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4. 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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