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2024-05-09 18:03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不能。一般来说,最高院与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会议纪要只能作为参考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2. 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如何引用吗

这种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最高院发布的公文中只有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较早的时候确实有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来适用的情况,如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便是作为司法解释使用的。但97年后,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进行了规范,会议纪要便不得再作为司法解释了。
   
 根据这个规定,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最高院以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
   
 2、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问题的如何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称为“解释”;第二种是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和意见,称为“规定”;第三种是对各高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具体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称为“批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
   
 3、司法解释必须在首部写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字样。
   
 4、司法解释可以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的,包括判决书,但在格式上需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

4.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您好,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发布日期】 2009.09.25 
【实施日期】 2009.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法律解释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2009年9月25日 [2009]民二他字第2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是如何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上意见供参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2015全国审判会议纪要何时实施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4月19日实施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2015全国审判会议纪要何时实施

6. 法院的会议纪要能作为判决书的判决依据吗

法院的判决依据只可是法条。司法解释都只能作为一种办案思路,几乎不出现在判决书中,何况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其实是上一级法院,将研究司法解释和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对本院一般案件判决思路和判决依据的具体细化,就像法院的“公司章程”。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只能引用法条,连司法解释都不能直接出现在判决书的“依据某某法”部分,会议纪要效力较司法解释更低,更不能直接出现在判决书的“依据某某法”部分。
不过,现实中会议纪要比司法解释更好用,更能为审判长提供准确的判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