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024-05-13 20:29

1.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基金会的宗旨为,募集社会资金,开辟民间 救助通道,对社会上无人监管抚养的孤儿、爱心满世界流浪儿童、辍学学生、问题少年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等进行救助。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2.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义务:(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属于什么性质

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1月12日在京成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是我国具有民间色彩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由魏久明和曾经共同从事过青少年工作的李启民、袁正光等人共同创办,并得到了上海企业家袁祥先生的支持,他捐赠了2000万原始基金。
基金会的宗旨为,募集社会资金,开辟民间 救助通道,对社会上无人监管抚养的孤儿、爱心满世界流浪儿童、辍学学生、问题少年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等进行救助。

扩展资料:
对困难少年儿童实施生存、医疗、心理、技能和成长救助;创办“儿童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以资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支持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实施少年儿童服务项目。 
对捐赠者高度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有效、求实”原则,及时沟通信息,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是儿慈会工作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属于什么性质

4.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1月12日在京成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是我国具有民间色彩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由魏久明和曾经共同从事过青少年工作的李启民、袁正光等人共同创办,并得到了上海企业家袁祥先生的支持,他捐赠了2000万原始基金。

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简称为“中国儿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妇联。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二) 通过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募集资金;(三) 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四) 接受来自国内外的捐赠;(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七) 组织开展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如:夏令营、冬令营、知识竞赛、体育竞赛、文化娱乐等;(八)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互相合作。第三章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1—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热爱儿童公益事业;(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推荐理事候选人;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 义务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2、 热爱儿童少年,维护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投资收益;(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辅助国家发展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等兴办儿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四) 表彰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五) 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三)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儿童教育福利事业支出;(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我国有13.2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2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少年儿童受到越来越好的抚养和教育,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正在茁壮地成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还有一些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困境的少年儿童。例如:---全国有90多万孤儿,在孤儿院抚养的有9万多人。---全国有10余万艾滋病致孤儿童,这一数字还在增长。---全国农村有数千万留守的儿童。---全国城市有不少社会闲散的儿童。---全国每年还有数量颇多的问题少年。这些少年儿童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构成潜在问题。为对我国的孤儿、流浪儿等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提供救助,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魏久明同志,从1996年夏季开始着手创办基金会,申办工作得到泰国中华总商会主席郑明如先生的支持,但后来因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而中断。2008年,魏久明同志同曾共事多年青少年工作的李启民、袁正光等同志一道,再次启动基金会的申办工作。在筹办过程中,得到上海鑫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袁祥先生和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的热情支持。经民政部审查报送国务院,国务院于2009年9月10日批准建立“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2010年1月12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成立大会。这是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之后,我国诞生的又一家以少年儿童为救助对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周铁农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孙家正副主席,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顾秀莲副委员长以及中央有关部委和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基金会理事、监事、顾问、为基金会捐助资金的企业家、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士以及新闻媒体近200人出席了成立大会。

7.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2015年4月10日,一项旨在关爱儿童白癜风患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慈善爱心项目“中国儿童青少年告别白癜风关爱行动 ”(简称“告白行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全国青少年白癜风援助专项基金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启动。来自医疗界、社会爱心人士等二百多位与会代表及数十家媒体,共同见证了这一庄严而温暖的时刻。    启动仪式由中央电视台著名少儿节目主持人鞠萍主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霞、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赵书贵;“告白”行动执行医院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院长高毓梅、爱心形象大使何政军等领导与嘉宾出席启动仪式,并共同启动水晶球。书画界著名书法家宋渔、姚兴圣、卫双奎,《心理访谈》节目主持人沙玛阿果,中国知名女歌手陈明、周艳泓以及影视界爱心人士李菁菁、王颢森等嘉宾出席本次启动仪式,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白癜风儿童青少年。“告白”行动把“实现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最高准则,以“援助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为宗旨,重点定位于“关爱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身心健康、慈善救助和公益宣传”领域。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和专项拨款的形式对家庭贫困的儿童青少年白癜风患者进行慈善救助,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作为临床诊疗定点执行机构,让他们获得科学诊疗,告别痛苦与压力,同时也开展公益宣传和教育、培训,以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环境。  1989年,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截至目前,“春蕾计划”已筹集资金累计8亿多元,遍布全国30多个省区市,兴建800多所春蕾学校,资助180多万人次贫困女童重返校园,对40余万女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春蕾计划”已经成为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促进女童教育发展的最成功、最有影响力的范例。2005年“春蕾计划”被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随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以及国家“两免一补”助学政策的实施,中国儿基会及时调整“春蕾计划”资助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女童的资助,从学杂费转移到生活费用的资助;资助范围也从小学、初中阶段扩大到了高中甚至大学;并加大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根据当前中国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城市,出现了“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现象,“春蕾计划”又开展了向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捐建“春蕾寄宿制学校”的公益项目 。 “安康计划”全称“中国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计划“,发起实施于2000年5月。“安康计划”始终以实现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为最高准则,以帮助儿童少年实现“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伤害、远离犯罪”为目标,重点定位儿童少年“安全教育、健康救助”领域。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系列宣传、救助、教育、培训等系列公益行动的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帮助广大儿童少年,特别是留守、流动儿童等贫困弱势群体改善教育环境、建立安全体系、提升健康素质,为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主要实施项目:儿童安全教育工程、安康图书馆、安康计划校企助读工程、弱视儿童救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凸显。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全国现有农村留守儿童6100万,部分留守儿童因长期与父母分离,在生活照顾、亲情关爱、安全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探索农村、社区关爱留守儿童的有效模式,全国妇联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共同推出“儿童快乐家园”公益项目。在农村的乡镇、村建立“儿童快乐家园”,为留守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以“儿童快乐家园”为阵地,开展亲子视频、亲子课堂、亲子阅读、亲子游戏,以增进亲情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优化留守儿童成长的家庭及社会环境。  2015年11月26日,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策划推出的公益项目“HELLO小孩”在京启动。HELLO是英语单词,表示打招呼、表达问候。“HELLO小孩”是项目总称,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儿童的需要,初设四项内容,包括儿童文化公益产品、儿童航空科普实践、“小外交官”圆梦志愿接力、爱心套餐等。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用“HELLO小孩”作为项目名称,希望通过项目的实施,将祝福和希望送到孩子们身边,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目前我国约有6100万留守儿童、3500万流动儿童、4000万生活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儿童,他们的生存环境、教育环境、健康状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同时,在应试教育大背景下,学校、家庭和社会,倾向于孩子对知识、技能的掌握,忽视文化熏陶对人格塑造、品质培养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教育方式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孩子们爱幻想、有梦想等天性,给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继续组织实施好扶危济困救助型公益项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丰富和完善儿童慈善项目体系,给广大儿童少年提供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经过调研认证,确定了实施“HELLO小孩”公益项目的思路。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公益项目

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救助渠道

基金会的主要救助渠道有:创建“博爱儿童新村”,在各地需要的地方建立集抚养、教育、生活服务为一体的和家庭、学校、社区相结合的“博爱儿童新村”,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排忧解难,保护他们健康成长。创办少儿“慈善服务之家”,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进行收养、寄养、托养、带养、和安置等,对有困难的少年进行心理咨询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其知识技能水平和生活就业能力;对闲散在社会上的少年开展技能培训和道德法规教育,为其进入社会创造条件;以及为其他少年儿童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搭建“就业发展桥梁”,对老少边穷地区9年义务教育后的少年提供免费的专业技术职能培训,使他们拥有走向社会的一技之长。设立“自强奋进奖”,为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他们“好学上进,建功立业”,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办好“慈善救助通道”,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直接救助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是一个强调“资助型”工作方式的基金会,即基金会本身的主要职责是募集资金,然后通过非政府组织(NGO),实施慈善救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