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哪些职权

2024-05-07 02:55

1. 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哪些职权

2.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有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结论:是对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是一个四权分离的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离。

董事属于公司决策机构成员,监事属监督机构成员,如果监事同时担任董事,那岂不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吗?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不能兼任监事的法理所在。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这样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4.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 论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权力制衡理念指在一个社会实体中不同的权力主体间相互抗衡的所产生的制度理念,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实体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大量体现了这一制衡理念。(一)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制衡表现在:选举和罢免董事和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务;对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进行起诉;对公司信息和有关帐目文件的知情权和监察权。此外,股东对董事会的权力的制衡还可通过诉权来实现,即以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股东对董事会有效的制约,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两种, 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公司董事、高管及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小股东的利益。(二)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各董事之间不同职能的划分,如将董事会成员划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公司决策职能,而非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对经营者的选择、评价和监督职能,又如将董事会的权力再予以细分,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分别行使某一项权力,以达到彼此分权制衡的效果。(三)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一般不会与董事会发生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公司经理权力过大,把持操控董事会,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因此董事会对经理的权力制衡显得十分必要。实践操作中主要是对经理层的权力进行限定,如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规定公司中数额巨大的交易合同必须由董事会予以确认,另外规定特殊的交易合同,如融资和资产抵押等交易,经理层无权擅自决定。(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监事会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因此制衡理念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监事会主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务经营与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如可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以及在董事会、经理侵犯公司权益时代表公司起诉。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体现在公司运行的方方面面,是制衡董事会、经理权力最重要的一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论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

6. 哪些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有: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7.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A,C,E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选项B属于经理的职权,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8.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会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有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