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袋上常用的标识有哪些?

2024-05-09 17:54

1. 食品包装袋上常用的标识有哪些?


食品包装袋上常用的标识有哪些?

2.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3. 食品包装上有哪些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 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

食品包装上有哪些标识

4.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哪些内容?

内容如下: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以上!

5. 食品销售包装标识应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销售包装标识应标注哪些内容

6. 食品包装袋上有哪些必要的知识

最最重要的当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个人在购买食品食品之前都应该注意一下食品到期与否,过期食品坚决不吃,对身体危害较大。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其次就是就是营养标签,能够直观的了解到食品中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等营养素的含量多少,依据自身的身体条件选择既适合自己又美味的食品。

再次就是配料表、,即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了解配料表之后清楚食品的成分以及口味,是否适合自己。

最后是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和生产厂家等信息了。注意事项中一般会标明本食品所含有的致敏物质以及适用人群,还有就是在食用以及储存的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还有就是食品有什么问题后需要联系厂家。其实在日常选购食品的过程中品牌以及厂家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入口的食品选择要慎重。

7.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8.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哪些内容?

内容如下:\x0d\x0a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x0d\x0a(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x0d\x0a(二)成分或者配料表;\x0d\x0a(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x0d\x0a(四)保质期;\x0d\x0a(五)产品标准代号;\x0d\x0a(六)贮存条件;\x0d\x0a(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x0d\x0a(八)生产许可证编号;\x0d\x0a(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x0d\x0a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x0d\x0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x0d\x0a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x0d\x0a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x0d\x0a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x0d\x0a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x0d\x0a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x0d\x0a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x0d\x0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x0d\x0a第四节特殊食品\x0d\x0a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x0d\x0a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x0d\x0a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x0d\x0a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x0d\x0a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x0d\x0a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x0d\x0a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x0d\x0a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x0d\x0a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x0d\x0a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x0d\x0a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x0d\x0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x0d\x0a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x0d\x0a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x0d\x0a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x0d\x0a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x0d\x0a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x0d\x0a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x0d\x0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x0d\x0a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x0d\x0a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x0d\x0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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