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违法吗

2024-05-14 03:10

1. 地下信用交易违法吗

地下信用交易违法。地下信用交易是指违反禁止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定,利用经管投资者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擅自动用这些资金、证券进行买空卖空,意图侵吞其增值部分的行为。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意思。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被判管制时禁止从事的活动有什么
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以下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证券公司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哪些
证券公司欺骗客户的行为包括如下:
1、违反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获得佣金收入,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6、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信用交易违法吗

2. 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质

地下信用交易有法律性质大致有如下三种:
1、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并不持有而属于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内幕交易者凭借的是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凭借的是经管他人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内幕交易对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构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体是投资者对合法拥有的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
2、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是暂时性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达到后,仍可将暂时性占有、使用的资金、证券归还原主,将这些资源的孳生利益据为己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方面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要件是什么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具体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质

法律分析:地下信用交易有法律性质大致有如下三种:1、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并不持有而属于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内幕交易者凭借的是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凭借的是经管他人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内幕交易对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构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体是投资者对合法拥有的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2、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是暂时性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达到后,仍可将暂时性占有、使用的资金、证券归还原主,将这些资源的孳生利益据为己有。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质

4. 地下交易信用指的是什么

地下信用交易指行为人擅自经济管理投资者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和证券进行买空卖空,意图侵吞其增值部分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地下信用交易行为侵害的,可以要求作出该类行为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
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相关规定,一般包括: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也有限制,包括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