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含义

2024-05-11 21:27

1. 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

法律关系的含义

2. 法律关系举例

法律分析:1、人格权关系,比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肖像权。 2、身份权关系,比如配偶权,亲权。 3、物权关系,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4、债权关系,如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

4. 阐述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分析: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 法律关系的概念

亲亲,您好[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法律关系具体是以主体、客体和内容为三要素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心][大红花]【摘要】
法律关系的概念【提问】
亲亲,您好[微笑],很高兴为您解答,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法律关系具体是以主体、客体和内容为三要素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心][大红花]【回答】

法律关系的概念

6.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的社会关系。具有三层含义:(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这一内容揭示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2)事实上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社会内容,这一内容揭示法律关系的社会特征。(3)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这是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它体现了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和社会内容的联系。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7.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法律关系的概念

8. 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指识别并确定某特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处于哪个法律关系之中,进而寻觅与之相适应或类似的法律规范,据此法律规范乃至整部法律甚或法治,确定该法律关系中的全部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相互关联,以妥当地处理系争案件。

  应当确立并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源自民法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而非外力强加于人的结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自原告或申请人的一侧审视,即为民事权利,从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一侧观察,就是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必须存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不可能置身其外。即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也必然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在无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构成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具体的法律事实,就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某项民事权利究竟是处于A法律关系之中,还是归属于B法律关系之内,应当适用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文,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其效力强弱,其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抗辩、抗辩权的行使),等等,可能大不相同。自民事义务入手,结论也是如此。假如某项民事权利被张冠李戴地放置于B法律关系之中,法律适用也就自然地错位,该项民事权利的效力强弱、负担状况、相应的抗辩及抗辩权等就难免偏离,甚至于义务人都不对应了。《意大利民法典》第1369条规定,在有疑义的情况下,对有多重意思表达的解释,应当取其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方式理解之。如果某人“希望规定”一个与该合同类型不相同的特别规则,则他必须确保该规则被明确纳入合同。否则,原则上应按合同类型予以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法律关系方法在合同解释中的价值。

  既然如此,审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先行确定其请求权处于哪个法律关系之中,然后寻觅与之相应的或类似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当然,尤其对于尚未纯熟把握法律关系方法者而言,此种锁定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工作,不易一蹴而就,而是胸怀公平正义,目光反复地巡视于具体的诉讼请求/仲裁请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抽象的法律关系)之间,最终达到目的。这种工作之“不易”,在系争合同属于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的情况下,突出地显现出来。假如系争合同文本本来载有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或二重典型合同,或类型融合合同,等等,裁判者却不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简单化地把系争合同仅仅归结为一种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或者将本属租赁元素的约定误作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等等,就肯定没有找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所处之法律关系,结果是法律适用错位,案件处理得不当,这就可想而知了。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切忌一上来就利益衡量,而应是逐次使用概念/类型、法律性质、法律构成、矛盾的主要方面、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会避免解释者主观好恶、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地解释合同,处理案件,酿成背离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忘记这样的告诫:“结论价值”存在于,对基于“为何”这一问题的回答所得出的目的——或者人们也可以认为“利益”——予以正确评价。然而,人们总是应该注意的是,关键应当对行为依其作出时的状况予以解释,解释者不能为了“结论价值”,即不能为了从利益角度出发看到的“结论价值”而无视行为,将行为本身根本不具备的含义强加于其。

  把握和运用法律关系的方法,不难辨明一段时期以来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的谁是谁非。为了简便,在此仅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辨析其归属。许多行政法学者主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理由种种,其中之一是行政机关将其管理国有土地的行政权一点一点地转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了。这是混淆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典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