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释义

2024-05-16 02:44

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释义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定。 条文中所说的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行政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是当行政处罚与刑罚发生竞合时的解决办法。所谓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行政处罚规范。如果出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竞合的问题,其具体规则是:行政机关受理某一案件时,如果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行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就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行政处罚与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性质或者所指向的对象物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刑罚吸收行政处罚。此外均可合并适用。行政机关已经适用了人身罚和财产罚,该行政处罚应折抵相应刑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中讲到,“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释义

2.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内容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委托其他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而委托的其他组织也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必须要有熟悉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实施行政处罚的并不见得必须是行政单位,也可以是行政单位委托的其他组织,但这些组织做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行政处罚还是要由行政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

3.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轻重有度。 条文中所说的几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很复杂,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罗列详尽,除上述三种适用倩节外,还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条文中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这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没有“酌情”随意从轻或减轻一说。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4. 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的两年起算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的两年起算规定是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受到行政处罚这个事情来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我们国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是说完全不能够推翻,如果说是行政相对人他们是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内容或者是程序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当然了,也是有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定。 条文中所说的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行政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是当行政处罚与刑罚发生竞合时的解决办法。所谓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行政处罚规范。如果出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竞合的问题,其具体规则是:行政机关受理某一案件时,如果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行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就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行政处罚与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性质或者所指向的对象物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刑罚吸收行政处罚。此外均可合并适用。行政机关已经适用了人身罚和财产罚,该行政处罚应折抵相应刑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中讲到,“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

6. 行政处罚28条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定。 条文中所说的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行政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是当行政处罚与刑罚发生竞合时的解决办法。所谓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行政处罚规范。如果出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竞合的问题,其具体规则是:行政机关受理某一案件时,如果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行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就是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行政处罚与刑罚所剥夺的权益的性质或者所指向的对象物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刑罚吸收行政处罚。此外均可合并适用。行政机关已经适用了人身罚和财产罚,该行政处罚应折抵相应刑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过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中讲到,“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7.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

亲😊你好,非常高兴为你解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如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这里体现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就是说,对某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该违法行为进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同一违法行为,体现“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当将行政拘留的期间折抵到刑期中。这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肯定了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公平合理性。据此分析可知,在两种情况下,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是同一行为;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既不是同一行为,也没有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提问】
亲😊你好,非常高兴为你解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如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这里体现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就是说,对某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该违法行为进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同一违法行为,体现“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当将行政拘留的期间折抵到刑期中。这种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肯定了行政处罚的正当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公平合理性。据此分析可知,在两种情况下,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是同一行为;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为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与被刑事处罚的行为既不是同一行为,也没有包含在被刑事处罚的行为当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回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

8.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故应当将其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笔者认为,行政拘留应否折抵刑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先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这个前提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支持折抵刑期者认为,正是被告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因此其无证驾驶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进而推导出先期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相应刑期的结论。但细辨之,即可发现,无证驾驶虽系行政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换言之,其无证驾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现实中,证照齐全的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大有存在,如果将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将得出如果该行为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无须予以行政处罚的结论,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立法原意。【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释义【提问】
好【提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故应当将其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笔者认为,行政拘留应否折抵刑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先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这个前提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支持折抵刑期者认为,正是被告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因此其无证驾驶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进而推导出先期的行政拘留应当折抵相应刑期的结论。但细辨之,即可发现,无证驾驶虽系行政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换言之,其无证驾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现实中,证照齐全的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大有存在,如果将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折抵交通肇事罪的刑期,将得出如果该行为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无须予以行政处罚的结论,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立法原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