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6 03:25

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9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附后)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

  (1986年9月24日冀政〔1986〕102号公布施行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二)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三)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六)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国家新的政策不相符)

  (七)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八)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已被国家、省新的政策代替)

  (十)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十一)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以及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五部委(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第四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负责具体安排。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偿使用的基金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他用。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的费用支出。
  (二)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临时采取动用国家储备和组织调拨猪肉、食糖、蔬菜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时,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三)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必须保证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每年结束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表》(表格--略)。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每年应列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应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因上年度转来副食品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安排的资金来源。第八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按规定程序执行,即在特殊情况下,需抛售国家储备副食品和组织调拨副食品平抑市场物价时,由财政部和国内贸易部制定计划,核定销售价格。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财政部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逐级拨付给应补贴的商业企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总会计设专户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情况,保证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地方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第十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和“2、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中央本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即仍分别列“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国家储备糖费用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一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实际销售的副食品数量计算,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列入本期损益。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支出的财务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四)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短期周转时,企业作为借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周转金后,相应冲减借款。
  (五)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费用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为调节商品供求关系,稳定物价,保证抢险救灾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食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抢险救灾物资等。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资金,并核定储备补贴费用。
  (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重要商品的建议。
  (四)协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 进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确定储备的品种和数量,逐步达到储备目标。第五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六条 对列入省级储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供销社等商品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调运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第八条 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时,省级抗灾救灾指挥部门可以临时调用,但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 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动用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情况及时提出补充意见,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特点,组织承担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储备商品适时进行轮换,保证商品质量。第十一条 在保证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核定的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可以指导承储企业推陈出新,将储备商品用于周转经营。但将储备的粮食和食油用于周转经营时,必须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实行专库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帐物相符。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所需的贷款,由承储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审定后,应当及时拨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给予利率优惠。第十四条 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因动用储备的重要商品发生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经省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中列支。未经核定或者核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第十五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的部分。
  (二)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的部分。
  (三)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盈余款项。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十六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对列入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的化肥的淡季储备,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2011修订)

4.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
  (二)从1996年起。每年从市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计提5%转入;
  (三)从市级征收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中计提10%转入;
  (四)从当年市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全部收入转入;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存贷增值部分。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扶持。
  (二)灾害期间,节日和重大活动,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价格上扬,市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实施调控措施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三)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执行保护价收购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四)国有猪、蛋、菜基地和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的副食品生产单位参加生产风险保险,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险费支出。
  (五)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其他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扶持。
  (七)对发展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价格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第五条 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短期周转,用于解决副食品基地因需扩大生产和副食品流通的临时性资金困难。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存储。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于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项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为主会同计委、经贸委,农委,物价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转入下一年度流动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基金来源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副食品风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用款单位应将当年度具体使用情况及其效益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进行审计和效果考核。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做国内贸易需要了解哪方面法律法规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
·国内贸易部、冶金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重申严禁生产、经销、使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
·农业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粮棉油收购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粮、棉、油收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农业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发布《棉花质
·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
·商品流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
·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国内贸易部部分直属物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内贸系统实行承包、租赁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各类商品和技术展销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布《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做国内贸易需要了解哪方面法律法规

6. 什么叫副食品调节基金

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

7.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8. 农场土地安置费补贴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用怎样赔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的土地补偿费是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的规范文件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但这我在网上就找不到了.你在自家地方去查吧.  所以,补偿的项目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所以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自己能直接拿到的,其他的,就但愿你们的村委会是清廉的了.  我对于养殖业不了解,也不知这样算下来你能拿到多少,但根据我学过的行政法理论,土地占用赔偿是属于行政征用的一种,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的补偿原则并不像民法那样是完全赔偿损失的原则,而是"适当补偿",说白了,就是象征性,安慰性的给一点.所以,你受到的损失,大概是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赔偿的.  从法律的角度,我也就知道这么多,对于你的情况能不能多赔,我只能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只规定了被征用了的那一部分要赔,没有规定影响其他用地要不要赔,所以够呛.其实有时候,别的手段更有用,比如说集体上访,静坐,向媒体暴光等等,现在地方政府总是怕不稳定而影响政绩,对这些会被上级认为是不稳定表现的事件,多少有些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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