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2024-05-07 03:54

1.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2. 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增值税价外费用,这样理解就简单了

3. 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个人受法律制裁将遭罚金、入狱甚至于受死。 国家受法经济制裁受经济围困、孤立无援、业务受阻甚至国际打击与破坏,最终可能导致本国经济萧条甚至崩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细则对价外费用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这里将“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4. 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5. 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

1.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不是收入的组成部分,当然不包括在内.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要交给税务机关的,只是代收而已,当然能作为收入征税.
3.代垫运费也不是收入,这个应该好理解,也不能作为收入征税.

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

6.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意在计税基数不被侵蚀,属于反避税条款。没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将会钻空子,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项目逃避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商业交易中,有部分代收代付行为等,从形式上看属于增值税文件中的价外收费,但是纳税人的意图不在于避税,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必然”,如果全部以“价外收费”的大棒砸下,将会打击正常经营行,形成税法对经营进行了不适当干预,反避税将会造成“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一人漏网”,切不可让反避税导致“血流成河”,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个尾巴在后面,列举部分情况界定为“非”“价外收费”:

7. 价外费用收增值税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价外费用收增值税吗

8. 增值税价外费用到底含不含税

指不含税。
增值税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价。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候,要换算成不含税价。
增值税是价外税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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