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4-05-01 23:29

1. 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第二,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第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第四,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2. 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3. 自贸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第一,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第二,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第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第四,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自贸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4.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如下:1、投资行业限制放宽。负面清单出台,允许投资清单以外的行业;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3、税收优惠。符合鼓励类,所得税减按15%征收;出口退税政策完善;4、贸易领域: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试验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试验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的方式申报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登记机关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及文书。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申报不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假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5. 上海自贸区有哪些限制外资的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其中国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中规定: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执行。拓展资料: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列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法律依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第一条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上海自贸区有哪些限制外资的政策?

6.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如下:1、投资行业限制放宽。负面清单出台,允许投资清单以外的行业;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3、税收优惠。符合鼓励类,所得税减按15%征收;出口退税政策完善;4、贸易领域: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法律依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试验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试验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的方式申报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登记机关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及文书。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申报不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假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7.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 投资行业限制放宽(1)负面清单出台,允许投资清单以外的行业;(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很多在非自贸区限制的行业,在这里能投资注册,对很多行业及相关产业是利好。
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1)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3)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4)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
3. 税收优惠:(1)符合鼓励类,所得税减按15%征收;(2)出口退税政策完善。
4. 贸易领域:(1)零关税的实施,自贸区企业与境外商品的流动采取交易零关税;(2)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所谓“一线”,是指国境线,“二线”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3)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
法律依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和本市现行的事权划分,负责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优惠政策

8. 上海自贸区免税

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对于企业有哪些好处和优势呢?下面京奕企业就为您讲解一下。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中国自由贸易区。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包含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对于企业和机构开展业务,有的是上海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能做、区外不能做;有的是自贸区内先做、自贸区外后做,有的是自贸区全部能做、自贸区外部分能做。具体来看,区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是负面清单管理。目前只有在自贸区,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也就是外资企业和项目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他地方都要经过包括合同、章程等在内的逐案审批。
2 是服务业、制造业开放。自贸区挂牌以来,先后在服务业领域以及部分制造业领域推出了多项开放措施,这些开放举措目前只在区内试点。
3 是对外投资实现备案管理。以前对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商务委、外汇等部门核准,一般要3-6个月,现在3亿美金以下的项目只需在自贸区备案办理,5个工作日就能办结,大大加快了资本出海的速度。
4 是新的贸易便利模式。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部分,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模式,在贸易便利化如通航通关、检验检疫、选择性征税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一系列新型业务快速发展,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
5 是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开放创新是自贸区改革的重头戏。目前,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分账核算业务、境外本外币融资等都还只是在自贸区内试点。深受企业欢迎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业务,虽然已经在全国推广复制,但区内也比区外更加便利。
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经济发展目标,自贸试验区将重点加快发展国际贸易、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高端制造五大产业集群,重点集聚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四新”经济三大业态。外高桥保税区依托区域先发优势,联动森兰区域,打造成为以国际贸易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功能为主,商业、商务、文化、休闲多元功能集成的综合性功能集聚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打造成为国际物流服务功能区;洋山保税港区充分利用洋山深水港得天独厚的深水岸线和航道条件,联动临港地区(包括南汇新城),依托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政策叠加优势,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航运服务和离岸服务功能区。
自贸区成立后,投资更加便利,这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融资也愈加便利,有更多灵活的融资手段;贸易高效便捷,因为高效的结算方式以及简易退税程序和办理;跨境便利化,便捷的资金流动。
一、上海内资注册流程:
商号(字号)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二、上海内资注册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文件清单<
1、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注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注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住所使用证明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 注:在本科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50%以上的公司。   
①上述第2项和第5项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时免。  
②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须同时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④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决定中须载明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