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哪三种

2024-05-10 00:28

1. 常见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哪三种

信用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使用各种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到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
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的票据卖给专门办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实现资金融通。福费庭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取得现款。商业银行利用外部市场转移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的融资型手段有贷款出售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贷款出售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视为可销售的资产,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贷款出售的更高发展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丰要内容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的机构,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售而实现资产的流动变现。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在将资产转移出去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也转移了资产的信用风险。  
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CD)。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风险暴露的损失。信用保险就是企业通过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费,从而在指定信用风险范围内蒙受损失时获得补偿。信用衍生产品指的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合约双方同意互换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余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信用事件通常与违约、破产登记、信用等级下降或价格出现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联系。

常见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哪三种

2. 信用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

1.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向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实现资金的融通。工商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保理业务或者福费庭业务,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的票据卖给专门办理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实现资金融通。福费庭业务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取得现款。商业银行利用外部市场转移资产业务信用风险的融资型手段有贷款出售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种。贷款出售指商业银行将贷款视为可销售的资产,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贷款资产证券化是贷款出售的更高发展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丰要内容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的机构,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的证券,通过证券的发售而实现资产的流动变现。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在将资产转移出去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也转移了资产的信用风险。  2.非融资型信用风险转移。与融资相分离的信用风险转移手段有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信用衍生产品(CD)。信用担保是灵活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通过双边合约,担保人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当第三方(债务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承担相应的补偿或代为支付的义务,金额限于潜在风险暴露的损失。信用保险就是企业通过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费,从而在指定信用风险范围内蒙受损失时获得补偿。信用衍生产品指的是一种双边的金融合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合约双方同意互换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据公式确定的现余流,现金流的确定依赖于预先设定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事件的发生。信用事件通常与违约、破产登记、信用等级下降或价格出现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联系。CD转移信用风险的过程可以通过CD市场的最常见品种——信用违约互换(CDS)来说明。信用违约瓦换是指交易双方达成合约,交易的买方(信用风险保护的买方)通过向另一方(信用风险保护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在指定信用风险发生时对其贷款或证券的风险暴露所遭受损失进行补偿的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份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类似于一份信用保险合同,但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所指的信用事件所涵盖的信用风险远远广于信用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史重要的是,信用保险合同一般是不能转让的,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可以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使信用管理具有流动性,体现其转移信朋风险的基本功能。商业银行是CD市场卜最丰要的买方。商业银行利用CD可以使自己在借款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贷款的信用风险,又不必将该笔资产业务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和客户的关系不受影响。此外,为防止南十贷款过于集中而造成的过大信用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也必须控制对老客户和重点客户的贷款,由此就会面临控制和分散风险与业务发展扩张之间的进退两难的困境, “信用悖论”。CD市场有利于商业银行走出“信用悖论”。商业银行通过CD市场购买信.保护,转移信用风险,在发展信贷业务的同时,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近年来,不断有大规模企业破产,但我们很少到商业银行破产,这在十儿年前是 可能的。究其原因,除了有更好的信贷组合管理以外,功不可没。CD市场的发展,使CD的供应和需求关系得到了最新界定,也使信用风险在现代金融市场匕有r更丰富的内涵。信用风险不仅指传统的交易对手直接违约而引起损失的可能。而且包括交易对手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而导致其债务市场价值变动所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CD使信用风险从贷款、融资、债券交易中分离出来,从而将资产业务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真正分开,为独立地管理信用风险创造了条件。

3. 信用风险转移的定义

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进行交易,但就市场现状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参与机构还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各种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那些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转出者(也就是保护购买者、风险出售者或被保险者),那些接受信用风险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接受者(也就是保护出售者、风险购买者或保证人),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包括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风险转移的定义

4. 信用风险转移的介绍

信用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使用各种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到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

5. 信用风险转移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收益机会,降低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也会成为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因素:首先,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提高了信用事件导致连锁反应的可能性:其次,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导致信用风险在金融系统中的分布情况更为复杂且难以统计;最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既可以提高信用风险的分散度,也有造成信用风险重新集中的可能性。(二)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风险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机构都会面临新的风险,主要包括对手风险、合约不完全风险以及模型风险等。如果在并不完全了解这些风险的情况下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市场参与机构就难以达到降低风险集中度或增加收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了对参与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如果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参与机构就不可能准确地选择交易时机,也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合理的定价。对于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丰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机构来说.由于各种新型工具的出现和参与程度的提高。进入CRT市场也会面临新的风险。而对于那些以前没有信用风险业务的参与机构来说,进入CRT市场就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三)信用风险转移业务对监管当局的挑战因为市场参与机构可能在不完全了解CRT市场的潜在风险或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进入CRT市场,监管当局应该在掌握信用风险流向及风险承担机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恰当的资本要求和市场准入政策,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但目前多数国家的相关监管政策还非常不完善.有些国家还没有制定针对信用风险转移业务的监管政策。而且,CRT交易增加了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数量,导致最终风险承担者的信息和风险的分布情况更加复杂,而近期发展迅速的结构性产品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所以,如何获取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各参与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向银行系统外转移的程度, 已经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问题。不仅如此,CRT市场还提高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机构间的关联程度,加大了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染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对不同市场参与机构监管当局间的沟通协调要求,在我国这样的分业监管模式下, 如何获得CRT市场的完整交易信息、制订出完善的监管措施也是监管当局面临的严峻挑战。

信用风险转移的分析

6. 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

到目前,积极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机构主要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商、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等。银行参与信用风险转移有多种动机,而且难以评价其相对重要性。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转移产品的需求反映了若干因素的作用:一种是其现有业务的自然延伸;一种是与其现有业务缺少关系,即信用风险与主体业务风险之间的低相关性。对于已经涉足信用风险业务的投资者,其价值存在于风险/收益形态的取得,这在更熟悉的工具如公司债券中是不能得到的。对于具有很少现金和高筹资成本的机构,CDSs开辟了用不出资交易获得手续费收人的可能性。  少数的全能银行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组合交易的主要中介和安排者,他为再打包人起着关键作用。这些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组合CDSs的承销。作为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虽然在某些工具上可能不匹配,例如通过组合交易出让信用风险并通过单笔CDSs、债券或贷款来承担。其目前参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基本原因是通过金融工程获得手续费收人。全能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出让者,他们运用ABSs和CDOs转让其公司和客户贷款中的风险。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中承担和出让风险。最初,商业银行运用组合交易(ABSs和 CDOs)的动机是减少所要求的管制性资本金或降低筹资成本。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银行越来越多地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在单笔贷款和贷款组合层面上管理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是重要的风险承担者,例如用CDSs提供保护、购买贷款并投资于CDSs和ABSs分档,这是受其信贷组合分散化愿望的推动,某些情形下受获得手续费收入愿望的驱动。证券交易商是重要的中介体,其资产和负债是匹配的,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动机与作为中介体和再打包人的全能银行是相似的。保险公司是银行体系之外最大的信用风险承担者,但是其总体信贷风险暴露难以根据现有数据进行判断。此外,不同种类的保险公司以不同的方式涉足,人寿保险公司在组合交易分档(如ABSs、CDOs、资产抵押商业票据)中是重要的投资者,包括更具风险性的初级分档。人寿保险公司一直是金融资产的主要投资者,虽然国与国之间在典型的组合构成上有重要的差异。这也意味着对信用风险及其管理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虽然比较明显的低利率引致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向收益更高的资产转移,但对于其涉足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是否提高了其总体投资风险或如何改变其信用风险形态,结论尚不明晰。— 些大的综合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不出资信用风险,他们相信这有助于分散其产生于保险组合的风险并取得比某些传统保险业务更高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管理新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业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资产组合的构成。受管理的投资基金(如养老和超级年金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也是投资于贷款和组合AB.Ss、ABCP以及CDOs分档的重要风险承担者。债务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专门进行低于原价的贷款的收购。CDOs和组合CDOs在允许组合根据投资者的偏好进行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在某些国家,引入私人养老金计划所产生的受管理基金市场的成长,将进一步促进信用风险转移的成长。可转换债券对冲基金也是信用风险重要的出让者,他们运用CDSs隔绝嵌入的股票期权。非金融性公司目前几乎还没有运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最常见的参与主要是运用ABCP或ABSs对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或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管理的中间商。很少几家公司购买CDSs或结构性CDOs转移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由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上再打包并将风险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转移的技术,原则上可以直接应用于非金融性公司的应收账款,因此,未来非金融性公司对CRT市场的参与将会增加。

7.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概述

随着市场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进行交易,但就市场现状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参与机构还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各种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那些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转出者(也就是保护购买者、风险出售者或被保险者),那些接受信用风险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接受者(也就是保护出售者、风险购买者或保证人),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包括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用衍生产品。关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发展的数据来源比较分散,而且经常使用不同的定义并具有不同的覆盖范围,这样就难以对总量数据进行比较。目前的数据主要有三个来源:中央银行、评级机构和私人机构。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不同工具的市场集中度不同,国与国之间也有差别。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某些部分集中于少数几个机构,例如组合CDSs和对多数高级CDOs分档的投资,这一领域由少数信用保险公司在提供保护方面居主导,对从事这些活动的A从信用评级要求是形成高集中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具有较长证券化历史的国家,如美国,使用ABSs的机构数量相当大,而在证券化技术发展不久的国家,其运用仅限于少数大机构和一些先锋性小公司。CDSs的使用更为有限,如,根据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统计,仅有17家银行曾经运用信用衍生品卖(买)过信用保护,OCC监管的2200家机构中只有391家持有某种形式的信用衍生品。信用风险中介的集中度最高,根据《风险杂志》,2002年13家机构经手信用衍生品市场80%的交易,在合成证券化领域,最大两家公司占名义未偿付额的76% 。根据该杂志近期的调查,高集中度在CDSs领域仍然持续,领先公司的市场份额根据期限和支持的信用在20%到60%之间。不同国家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美国的证券化比其它国家更发达,其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最为发达。但同样地,美国之外的公司极大地依赖银行信贷而不是债券发行,意味着信用风险转移未来在美国之外的扩展有更大的空间,既反映了银行对转让风险的兴趣,也反映了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过去几年中,欧洲银行通过BSs和CDOs转让信用风险有了快速的增长,虽然是从比较低的基础开始的。特别是合成CDOs现在已占欧洲CDO总量的92% ,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但是,在欧洲国家之间以及金融公司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异,例如,瑞典公司几乎没有参与,卢森堡的银行主要是风险承担者(投资于有级别的ABS和高级CDO分档),荷兰的银行多数是中介体,英国、意大利和比利时的银行主要是风险出让者,而德国和法国的银行则既是中介体又是风险出让者。至今,日本的银行参与信用风险转移比较少,虽然通过ABSs和CDO8的风险转让和风险承担可能增加。在澳大利亚有着健全的ABS市场。在新兴市场经济体中,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是欠发达的,如墨西哥和巴西没有任何衍生品市场(虽然伦敦和纽约有对其主权风险的CDS市场),在韩国,银行开始通过证券化转移风险,在巴西,证券化发展的某些约束近期被解除,自2002年4月CDSs和总收益互换已经被允许,但市场还仅有MBSs。在墨西哥,外国银行建立ABS市场的努力2001年才开始,除了法律障碍,缺少良好的投资者基础以及CRT工具定价中的困难一直是约束性因素。国别市场的发展极大地取决于法制、会计、税收和监管框架,例如,与资本金要求、房地产所有权规则、市场准人规则(对共同基金)以及允许的市场做法(做空)等有很大关系。不同类型的机构与工具之间在暴露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也影响风险转移以及工具选择的方向。对于不同机构持有的基本上是相同风险的管制性资本金要求,还影响交易的设计。虽然国家之间有这些差异,投资者分散化的愿望以及评级机构给予分散化组合更高的信用评级鼓励了跨国界的信用风险转移,参与信用风险转移业务的机构是大的国际投资者这一事实也促进了跨境交易。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概述

8.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我国发展的思路

1998 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出售业务。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单位,分别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而各种信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在我国尚未开始。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非常滞后,但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市场广阔的发展前景。从作用机制看,发展我国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集中的问题,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提高信用风险的分散程度,完善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功能。从国外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情况看,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技术、相应的监管措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程度等因素对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所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为发展我国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做好准备工作。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技术信息风险转移市场的出现改变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方式。银行业传统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是评估单个借款人的信誉,以及在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进行监督以保证贷款本息的收回。而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使银行可将某一贷款或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也可出售信用保护以获得相应收入,从而可更积极主动地进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但商业银行要想达到信用风险管理的目的,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度量技术难以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度量。在银行业风险度量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不可能得到真正发展,也难以产生应有的积极作用。这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从单个银行看,因为缺乏对信用风险的准确认识,买入信用风险的收益可能并不能弥补相应风险,也可能为信用保护支付过高成本,这样的信用风险转移交易不仅不能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反而可能带来更大损失。二是从市场发展角度看,因为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合理定价,即使有市场参与意愿的机构很多,也会因为难以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而不可能完成交易。所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是发展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技术基础。积极发展壮大各种机构投资者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起到稳定证券市场、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积极作用。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因为与商业银行的融资来源和监管要求不同,已成为主要的信用风险购买者。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信用风险转移市场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可促进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相比,我国的机构投资业还很不成熟,在资金规模、投资理念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也很难起到对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促进作用。因此,要从壮大规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法律规范的角度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发展,为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的评估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决策起到了补充甚至决定作用。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可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有助于交易双方达成共识。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也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但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评级机构还存在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不够及评级信息可信度低等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准入条件、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和资信评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发展。完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看,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完善对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机构通过各种监管措施和法律规定限制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因为信用风险转移提高了金融交易和市场的复杂性,提高了定价失误和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的可能性。所以必须在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机构拥有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后才可开展信用风险转移业务,且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披露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来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只有这样才可能起到降低金融系统中信用风险的集中度和改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等积极作用。我国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从交易合约条款的标准化、明确监管政策、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为市场的发展作好政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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