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商业银行有哪些经营管理的要求?

2024-05-05 13:12

1. 国家对农村商业银行有哪些经营管理的要求?

(1)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应与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合并计算。
(2)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4)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向股东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5)农村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6)农村商业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国家对农村商业银行有哪些经营管理的要求?

2. 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特殊规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在上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之外适用专门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1.股东资格限制
从对股东资格要求来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受到如下限制: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存在以下限制:
(1)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并购后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3)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二)其中对村镇银行有专门的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资格上,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有持股比例的上限要求。
2.股权变动限制
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股权变动有如下要求:
(1)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需要报告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需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查决定。
(2)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需由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单一股东变动5%以上股权即需银监局的审批,其中单一股东变动10%以上股权的还需要事后报告银监会;变动1%到5%的股权仅需报告银监局。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股份转让存在一定限制,但尚不会构成对其挂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碍。
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组织形式非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因而不能作为挂牌主体直接挂牌新三板,需要先行改制为股份公司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受限于挂牌新三板公司需依法设立且存续超过两年的要求。

3.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指:(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第五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六)修改章程;(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4.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的有: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拓展资料: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5.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现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3〕10号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构的设立、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8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 关于农商银行

  那就要看所辖网点数量,银行实力,网点分布,联合情况等等!由下面2个简介就可以看书,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更广泛,范围更大,涉及地域更多,又更早开办,可以用江南这个词!后面的扬州农商行就不再具备这些历史条件资源条件了!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常州市辖内原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武进农村商业银行、溧阳农村合作银行、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州市新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拥有员工3000余人;全行共有营业网点219个,在常州市全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四分之一,基本覆盖了全市城乡。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是常州市优化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实现了该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人才、资金、科技和客户等资源的全面整合,有效增强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以及市场竞争能力、业务发展能力、风险抵御能力。该行成立后,其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均居全市金融机构前列。

  作为全国首家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明确提出“服务‘三农’方向不移、农村网点设置不变信贷支农力度不减”的郑重承诺;明确提出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的管理要求,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管理、流程银行管理”的理念构建管理架构,着力打造“营销、服务、内控、保障”四大平台,持续推进现代流程银行建设;明确提出走差别化竞争、特色化经营之路,在全面提升自身市场应变能力、综合竞争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的同时,积极探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为常州市唯一的一级法人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发扬传统优势,坚持以区域内农民、居民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小民营企业为主流客户,适度关注中高端客户,突出服务特色,造就经营亮点,着力构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争取通过几年时间的努力,将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建设成为地方政府首肯的银行、城乡居民首选的银行。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正站在全新的起点,朝着区域内“最具魅力的银行、最具活力的银行、最具潜力的银行”的目标努力奋进。


  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自1995年与农行分家以来,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运用灵活的运行机制和独特的法人治理,实行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履行对辖内各基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服务和领导职能,接受人民银行行业指导和银监部门监管,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
  2010年11月,扬州农村商业银行在原扬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改制成立,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更为扬州商业银行实现新跨越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截至2010年9月末,扬州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已达八十六亿七千零九十万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六十九亿零六百四十九万元。存、贷款总量列全市前列。

关于农商银行

8. 农商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在行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5月18日,学习了营业网点防范暴力抢劫银行应预案,关于近期上海.江苏分行成功堵截两起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关于对近期几起违规事件的特别通报的通知。5月2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征信管理防范征信查询操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6月1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印章台账管理的通知。6月8日,学习了关于重申严禁XX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通知,关于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身衣典型问题的通报,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通知,XX省党员干部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的通知。6月1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2015年安全保卫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制度更加深刻,在学习中完善自己,规范全行员工的服务行为,统一全行服务标准,在全行上下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倡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重建员工自信从容的新风貌,重塑农行员工的职业新形象,把全行的服务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员工行为守则的核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基本要求是通过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客户关系.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同事关系.日常办公.职业形象和监督举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来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正确处理与银行.客户.同业.同事和监管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在全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改善员工职业形象和农行整体形象。每个星期我们行都会抽出一些时间学习这本手册对日常工作很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于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概念清晰,生动形象。
不仅要学习,还要从工作中找到和守则有差距,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正。作为年轻人应该有职业自豪感,是农行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我要珍惜这个岗位,维护农行的利益和形象,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形象和声誉的事。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恪守制度的要求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员工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自觉最受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日常工作一定要做好的事情。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坦诚相待,才能有良好的协作,才能处理好各项业务。工作服穿戴整洁,工牌佩戴规范,每天以全新的面貌参加晨会。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遵守规定是保护自己,不能马虎失职,不仅是对于个人还是农行,损失有时候是无法弥补的,依法合规,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工作在农行的第一线,我的工作紧张且忙碌,严谨并充实。在这里,合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的工作准则,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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