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2024-05-13 23:27

1.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1、政治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组织纪律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4、群众纪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纪律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等。
6、生活纪律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扩展资料有以下行为者,开出党籍:
1、 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严重者开除党籍。
3、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严重者开除党籍。
4、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5、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6、泄露这些信息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7、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8、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9、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10、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退党或除名。
11、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12、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13、 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14、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15、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16、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17、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18、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1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央视网-@中共党员 这些信息不能发,严重者开出党籍!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必须遵守哪些纪律

2.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4.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扩展资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其程序要根据处分轻重及受处分党员职务的情况确定: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人人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3、制作、贩卖、传播上诉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私自携带、寄递上诉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
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6、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7、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
8、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
9、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
10、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11、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
12、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13、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15、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1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7、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
18、组织迷信活动的。
1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2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21、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22、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23、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参考资料来源:
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8.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