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保险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2024-05-10 03:59

1. 怎样理解保险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主要作用是以下两方面
一、提高遇突发状况的抗风险能力(风险的转嫁)
  人的一生,总会遇到一些或大或小的突发状况!如果事故较小,那还好点,但是,要是大的风险,我们一般人是承受不起的!就比如现在交通事故可是最常见的意外了,没撞死人还好说,要是撞死人了,没有五六十万是下不来的,虽然国家规定至少赔45万!这时候,如果我们有买车险,就由保险公司出掉大部分的钱!
二、抗通胀保值功能
 现在社会,通胀压力时刻提醒我们要多挣点钱,可是省下来的钱如果放银行根本抗不了通胀压力,正如人家开玩笑说的,厚厚的一叠进去,过个一两年薄薄的出来,炒股炒基金呢,现在股市那么不稳,很多人都亏本!而保险呢,他除了可以帮你增强你的抗风险能力,也能帮你保值甚至增值!
  当然,现在中国的保险也有不成熟的地方,我个人最难接受的就是一旦你买了以后,在未到期前退钱是非常少的(几乎没有)!这也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地方!

怎样理解保险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2.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一)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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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一)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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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4.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及个人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一)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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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保险既是一种社会政策,又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不同的作用。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稳定机制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主要是通过对广大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经济生活实施稳定、可靠的基本保障来实现。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是通过按劳分配以工资报酬等方式来维持本人和家庭的生活来源。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者处于下岗、失业等状态下,无法依靠劳动报酬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时,劳动者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就可以依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措的保险基金和积累,及时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毖要保障,可以调动劳动者及其其家属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保险是保障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人类社会的再生产,不仅包含物质资料再生产,而且也包含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正如恩格斯所表述的:“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劳动者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过程中,既消耗一定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也损耗一定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会逐渐衰退,直到全部丧失。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发生病、伤、生育、失业等情况时,就可按社会保险有关法律规定(如医疗保险等),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使劳动者恢复健康,恢复劳动能力,并对劳动者的家庭提供稳定的经济保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而社会保险就成为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三)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之一。社会保险除了具有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重要作用外,其最重要的作用是调节社会分配关系,它对国民收人的再分配起着制约与推动作用。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保险调节社会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实现,保持社会的协调与稳定。社会保险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实现,主要是体现在资金筹措、支付和使用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险资金来自劳动者本人及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财政资助。国家财政补贴的社会保险经费来自国家税收,国家通过税收向高收人者征收较高的费、税,以补充社会保险经费,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增加保险资金的积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体系或渠道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再分配,向低收人者、失去收人来源的劳动者倾斜,支付较高的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平衡国民收人水平,事实上是相对地提高低收人者的实际收人水平。通过社会保险对收人进行的再分配,缩小了劳动者之问的收人差距,促进了社会收人分配进一步合理化。(四)积累必要的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它不仅在调节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消费过程中,通过有关保险项目如退休、患病、工伤、职业病、失业、生育等,对那些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使这些社会弱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购买力,增加消费性支出,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保险制度还可以筹集和集中一大笔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为国家提供相对稳定的巨额长期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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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6. 保险在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什么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一)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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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近期发生的华尔街金融风暴,是因一系列因素逐级放大、火上加油造成愈演愈烈。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和保险都是美国金融资金链条的一环,现在银行和基金都遭殃了,保险公司将是下一波危机爆发的焦点。因为为了取得信用保险,一些基金的投资者就跟保险公司联系,而保险公司又买了一些MBS(即贷款抵押证券等)。所以,保险公司的隐患还未暴露出来。
美国金融体系是自成一体,而且将风险分散到全球,因此次贷发生后,全球都很恐慌。但是,目前AIG出现了问题不是承保业务出问题,而是投资出现了巨大亏损,如同AIG在全球保险业有多少还未暴露出来,因此这个风险还未可知,不过肯定是存在的。
富通9月15日发表公告称,该公司持有雷曼兄弟债券1.37亿欧元,逆回购交易2.70亿欧元,CDS交易产生的损失700万欧元。受此影响,富通股价出现大幅度下跌。而平安保险因购买欧洲富通集团股份,间接持有雷曼兄弟债券,平保投资额浮亏逾140亿元,因此给市场带来较大心理影响,平安股价一路下挫。
但是,其他两家保险公司并未“触雷”。据悉,在当前3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中,保监会仅批准了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QDII额度,分别为相应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2%和15%。记者发现,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都未投资雷曼兄弟、AIG、美林的相关债券。中国太保之所以没有QDII额度,原因是监管层本来计划在其完成H股上市之后再批准其投资额度。
为防止AIG的危机在中国重演,国内当前应加紧推出存款保险,因为存款保险是一颗定心丸。金融危机最怕的就是银行挤兑,任何银行不可能把所有存款都放在自己手里,都把它贷出去了,如果大家都去银行提款,那就必然会造成严重的问题。美国早就对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户实行保险制度,因此,尽管美国这次金融风暴来得这么厉害,银行并没有受到挤兑等等影响。
金融风暴带来三大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给国际化业务已具相当规模的中资银行带了一定的损失。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我国金融改革的滞后性和国内市场的非理性,金融创新理应减缓步伐,甚至更有人认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不宜即时推出。
金融创新要继续  
据悉,一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在8%以上,相当于12.5倍的杠杆,华尔街投行的杠杆却到了30倍,这是史无前例的。美林的杠杆率从2003年的15倍飙升至去年的28倍,摩根士丹利达33倍,高盛亦有28倍。史无前例的30倍杠杆意味着什么?赚1%相当于30%股本金的回报,但风险来了后,亏损3.3%即意味着破产。
风险管理要加强  
从这次倒闭或被兼并的金融机构来看,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资产集中风险的管理方面,内部控制上都有严重缺失。对中外金融机构来说,都需要改进对各类风险的评估;要有一套严格的风险管理的政策与程序;对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要做压力测试;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对各种可能风险出现后要有处理的预案。

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8. 保险业对经济的作用

之所以说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保险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行业。从保险密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52美元/人,发达市场为3620美元/人,反映出居民很强的保险意识和成熟的保险消费观念。从保险深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3%,发达市场为8.3%,反映出保险业务对国民经济的覆盖程度较高。比较而言,新兴市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仅为129美元/人和2.7%,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前景广阔。二、保险是对GDP有重要贡献的行业。在美国,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2.8%,英国为2.6%。在发达国家,保险服务出口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例如保险业是英国金融业出口的主力军,其30%净保费来自海外业务,而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基本为空白。三、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在发达国家,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在美国,保险业就业人数占其人口总数的比重为0.7%,是美国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德国为0.7%,英国为0.5%,2013年我国这一比重达到0.27%。四、保险是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行业。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对养老、健康、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销售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在我国这一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从保险业发展规律看,一国经济越发达,保险业的产业地位越突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往往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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