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问题

2024-05-07 02:52

1. 经济法学问题

你好,此题无正确答案。
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对象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四个选项均为错误答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选项B修改为建筑材料或建筑配件或建筑设备之类的,就是正确答案了。

经济法学问题

2. 经济法的问题

1、(1)债权让与6月1日甲与丙达成协议时生效。6月5日通知乙时对乙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的,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丁对甲的保证债权也转让至丙。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担100万的付款义务。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意思不能决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情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需要向受让人作出履行,以消灭债务。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后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其债务不能消灭。
(4)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理由:凡债务人对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万之后,可追究甲的对让与之债的瑕疵担保责任。)
2、(1)该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签订时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乙能对摩托车行使抵押权。
理由: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本案的处理方法: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②如果受让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该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或者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
③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望采纳。

3. 经济法问题

(1)该题是普通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杨某、李某、陈某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三人其中的一人要求偿还,也可以要求三人一起偿还。三人中的一人赔偿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余两人索偿。
(3)理由不成立。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于在自己退货前发生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在内部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合伙债务。但是要分清在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是多少,好分配责任。

经济法问题

4. 经济法的问题

(1)共同承担并负有无限责任。同时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负债负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虽早已退伙但他对退伙钱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5. 经济法问题

十一:答:不正常,目前,在“调结构”的背景下应对通货膨胀,物价管制并不是最佳选择。我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采取综合措施,一是继续提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配合加息;二是将人民币适当升值与减税相结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轻百姓税负;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加快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提高。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具体可能包括限价、“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价格补贴以及严惩囤积居奇等。在经济法律的角度,我认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也是必要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这样物价才能长久稳定下来。
十二、答1、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2、答: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
3、有2万元建议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金的问题。还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体数额法律并为强制性规定。3万元除了开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出资达到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经济法问题

6. 经济法问题

(1)①股东会议选举王某担任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王某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②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该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6000=26.67%,高于25%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A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的同意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法行为。A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从事该营业活动的10万元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7. 经济法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交易行为有效,公司章程属内部约定,无对外效力。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因为王某、李某是公司员工,而且在工作中将盆花碰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

经济法问题

8. 经济法问题

(1)承租方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构成严重违约;
(2)甲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方存在上述的严重违约情况。此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3)丁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不属于破产财产。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5)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为甲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不属于乙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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