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2024-05-05 18:49

1.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激励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对股权激励的解读
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控股大股东的让利空间,因此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于是,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这使股权激励未得到有效推行。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部分基础性障碍。如解决了激励股票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等等。正是这一条基本解决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合法来源问题。
现有的上市公司,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了股改,但是可流通比例依然很小。期望所有股东共同出资来进行激励显然不现实。尤其是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没有改变,如果让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股权激励的成本反而会对中小股东进一步挤压,使其利益受损。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大股东的股票通过对价换取了流通的溢价,由原大股东承担激励成本在现有条件下还是可行的。但是大股东减持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放弃控制权。
关于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一直比较敏感,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屡见不鲜,也为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所憎恶。对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靠管理层相对有限的年薪来购买为数不菲的股权确实让人担心会发生道德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于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是上市公司税后利润,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而并非收益。激励对象本身收入并没有受到太大冲击,工资、奖金一样不少,股权仅仅是在众多的收入中额外增加一块蛋糕,对被激励者来说是几乎是零成本的收益,与此相反股东却要承担所有风险。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2. 公司法对股权激励的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最新股权激励规定有哪些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法律规定(一般性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股权激励规定有哪些

4. 公司法对股权激励的规定

法律分析: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最新股权激励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法律依据:《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股权激励规定有哪些

6. 公司股权激励方法

1、定人——如何确定激励对象?

定人,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将哪些人作为激励对象,以此确定激励对象的标准。为了避免以往静态定人存在利益固化、激励不公平等不足,在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通常采用的是兼具公平与适时调整的动态定人思路,保证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定人时做到“标准准确、动态调整”原则。在具体定人操作中,一般会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按合伙人类型分类确定,如创始合伙人等;第二种是按员工类型交叉确定,如以“精英骨干+创业元老+家族成员”交叉人群为激励核心;第三种是按岗位价值、职能等级分层确定,依据员工能力套档,人匹配岗确定激励对象;第四种按不同激励平台分别确定,如总部管理人员、总部职能平台人员等划分确定激励对象。至于在方案设计中选择哪一种方式更为合适,需要依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特点来定。



2、定量——如何确定激励数量?定量,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用于激励的股份总量及个量。要确定激励的总量,必须得做三方面考量:其一,得考虑企业大股东控制权、业绩目标、企业规模、波动风险的预防,这4个直接影响激励总量确定的关键因素;其二,要对股权结构做分析,比如对股权集中程度、原始股东股权激励、股权投资及控制权等做分析,以确定股权激励总额上线;其三,考虑动态分配股权模式,即根据公司发展阶段、人才需求、行业变化等情况逐年分次释放,一方面避免一次性分配造成的利益固化,另一方面避免过度激励及过度稀释股权。个量的确定由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和激励对象人数做具体的配比,需要标明个量授予采取的动态方式,规划明确授予时间及节奏,在持续授予激励的同时,做好风险控制。在具体定量操作中根据员工持股经验总结,一般从总量、阶段、层级三个维度做具体的确定。总量维度,以企业上市前确定股权激励数量为主,有“黄金分割律”和“最佳结构”两种形式可确定股权激励总量;阶段维度,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性质划分,以其阶段性具体情况,采取对应的方式确定股权激励总量;层级维度,按照企业内部岗位职能,以高层、中层、基层划分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按照不同的股权配比比率,做具体的激励总量确定。



3、定价——如何确定授予价格?定价,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的每股价格。定价是关于利益的心理博弈,首先得确定企业价值,再次确定每股定价,最后要标明购买方式。除此而外,要使得定价结果更科学,在整个定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1.明确股价的关键影响因素,即每股价格=企业估值/总成本;2.确保“同股同价”,即同一批授予/发行股票价格应该保持一致,3.明确大前提,即在公司不亏损情况下,后面的股票价格比前面的股票价格高。在方案设计过程中“考虑周全、注重原则”,以促使企业设计出的股权激励方案更公正、公平且可落地实施,真正的对企业员工起到长久高效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定价操作中,一般会通过对企业估值、定价、付款方式三个方面思考做出具体价格确定。企业估值方面,基于企业资产可采用账面价值法、资产评估法估值,基于企业收益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PE法估值,基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可采取市场交易类比法进行估值。定价方面,需要结合全盘考虑企业特点或者企业投资收益来确定授予价格。付款方式方面,可以借鉴实缴出资、分期付款等方式,具体的方式选择需要与企业整体特点做具体匹配确定。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考虑,权衡之后确定出的价格更具有实施操作性。

4、定条件——如何确定考核条件、退出条件?定条件,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条件。从企业层面考虑,如果企业整体业绩条件未达标时,则所有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或解锁获益;如果公司业绩达标时,则所有激励对象满足了行权或解锁的条件之一者,再具体根据个人业绩条件确定是否满足考核要求。于激励对象个人而言,具体授予比例与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方案设计阶段确切的标明条件,将会避免很多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困惑。在具体定条件操作中,根据企业具体现状制定针对性的考核标准,例如,以考核结果记录得分,由100分—60分划分为5个标准,分别标记为ABCDE五档,对应的每档设定不同的授予比例,比如1.2、1、0.8、0.6、0,以此为依据确定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条件及标准。



5、定时间——如何把握好各个时间点?定时间,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确定个量动态授予的具体时间及节奏。对10年多咨询实施经验做了总结,得出了一套时间体系,即企业以2-3年为周期按照授予对象及人数批量授予最为得当,在授予过程中可按5+3+2或者4+3+3等节奏采取逐步授予(行权条件)的形式,同时,也可根据激励对象具体的绩效计算其每年应获得的股权数量多少,已按照授予节奏规划授予。在具体定时间操作中,总结了5个关键的时间节点,需要企业在方案设计时重点把握。1.确定以每年或者若干年授予日期;2.确定每年分红的时间;3.如果是期权需要确定什么时候行权;4.根据相关权利义务确定股票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锁兑现;5.确定企业股票在什么时间可以兑现。除此而外,如果企业有上市计划,还需注意考核期限的设置不要与上市计划有冲突,在上市前要结束期权计划。

7. 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款中并不能找到一个完善的统一的法律定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仅仅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一: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概括来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激励的标的是什么?很显然,股权激励的标的应当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二个内容,激励的对象是谁?很显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第三个内容,激励的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是长期性激励。这就是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
  但是,股权激励并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事实证明,非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需求更加紧迫。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现有书籍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义的观点
  由于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够成为股票,非上市公司不能成为股票,只能成为股份或者股权,所有,从法律上将,非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是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义的。如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
  现在,多数书籍是这么阐述股权激励的定义的: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其实,我们认为,这种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是不准确的,从表面上看,股权激励好像是股东给与职工股权,职工成为股东,然后参与决策,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从而长期的努力为公司工作,但是,这只是描述了股权激励表现出来的现状,并没有阐明股权激励的实质本质,所以,这种定义是不准确的。
  三: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
  我们认为,首先,股权激励存在标的,股权激励说白了其本质应当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义务的交换,相信,并没有任何一个老板会愿意将自己的股权随意的毫无价值的送给与他人,凡是给与他人股权的,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有所求的,都是一种交易的结果,一种权利义务平衡的选择,所以,股权激励的定义中首先应当就标的做出陈述。其次,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要阐明交易的对象,权利义务的双方,也就是非公司股东,再者,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阐明这种交易的目的性,也就是就是希望职工长期性的为公司进行努力工作。
  所以,借鉴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定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成为股票,所以,我们可以将上市公司的股票与非上市公的股份统称为股权,那么,涵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应当是:公司或企业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本文内容由股权激励网(股权激励律师网)提供,该网是国内权威的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网站,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是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凡勋律师组建的专业性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网站,是国内少有精通股权激励法律服务设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熟悉股权激励中期股、股权期权、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账面价值增值等股权激励工具的法律条款设计。股权激励法律咨询、参加股权激励法律培训、设计股权激励法律方案、对现有股权激励合法化审核、解决股权激励争议纠纷等欢迎来电来函垂询!

关于股权激励

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