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2024-05-06 03:50

1.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2.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第三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第四条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第五条 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七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第八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第九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第十条 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且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且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
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法规。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
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5.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包括: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20号)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6.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什么什么什么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因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而来访的公职人员,使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工作服务的社会交往过程。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的措施
1、深化公务接待消费权的法理研究,从理论上明确公务接待消费权的权利属性。要深刻揭示公务接待消费权的权利本质、法律特征,特别是要将公务接待消费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价值选择进行理论探讨。
尤其是从法理学的高度将法律关切人的尊严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二者协调起来,为公务接待消费权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2、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国政府管理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7.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什么什么什么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什么什么什么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8.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什么什么什么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您好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开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八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十六条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规定,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希望这个答案能帮助到亲,谢谢。【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什么什么什么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开心]。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八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十六条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规定,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希望这个答案能帮助到亲,谢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