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包括小股东吗

2024-05-09 20:55

1.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包括小股东吗

如果明确是全体股东,则包含小股东。一般情况下股东签字应该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如果股东是公司法人,应当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包括小股东吗

2. 新股东入股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新股东入股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股东大会未经全体股东签字也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决议事项是一般事项还是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分析。一般事项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就可以,重大事项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约定优先。
一、董事一般由股东委派吗
董事一般由股东委派。董事人数分配比例与股东持股比例有关。当然也有独立董事,由社会人士担任。董事组成董事会,是仅次于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其决议由董事举手表决,每人一票。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做出重大决策,但具体经营活动由经营层执行,经营层由经理组成,经营成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不一定在公司有具体职位,这是非执行董事,一般只出席董事会。公司章程将约定上述具体事项。
二、股东会决议,分红后要备案吗
对增加经营范围、变更地址、变更股东、增加股金,或者变更法人代表等事项,必需以文字整理股东会议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字后,把资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大厅办理变更登记备案。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
三、股东会具体有哪些职权
股东会具体有以下几个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人事决定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重大事项审批权,主要包括两项:
(1)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4、重大事项决议权,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由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涉及股东职权的还有下列情况:
1、在其他法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法执行;
2、依照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决定,也是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比如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股东会就可以作出具体决定;又比如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清算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就可以对若干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作出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确定有哪些职权是专门属于股东会的;二是确定股东会在哪些范围内行使职权,防止越权行事,甚至滥用职权,影响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比如公司的具体业务,股东会就不应直接干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股东入股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吗

4. 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新进股东签字?

  不要。因为在决议签字完成前它尚未生效,而决议尚未生效时新股东还不具股东身份,无权在股东会的决议上签字。所以旧股东签字就可以了。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5. 新股东如何入股

我认为解决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七、如果新增股东,操作的手续可能和新设立公司相近似。

新股东如何入股

6. 新股东如何入股?

  我认为解决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 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七、如果新增股东,操作的手续可能和新设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希望有网友还有其他的操作解决方法发表。

7. 新股东如何入股?

我认为解决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 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七、如果新增股东,操作的手续可能和新设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股东如何入股?

8. 新股东如何入股?

我认为解决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 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七、如果新增股东,操作的手续可能和新设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㈩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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