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2024-05-05 03:37

1.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国家大病补贴办理流程及其地点:
(一)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四)审批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2.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国家大病补贴办理流程及其地点: (一)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 户口所在地 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核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四)审批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病种证明。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五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大病补贴在哪里办

4. 国家大病补贴在哪办

  国家大病补贴在惠民办办理。

  重大疾病补贴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保障市民的又一国家政策。对于一般的家庭,家庭成员当中有人罹患了重大疾病,都会带来巨额的医疗费用。

  为此国家推出了重大疾病补贴政策,按照条款规定,部分家庭能够获得重大疾病补贴。认真查看详细的条款,有助于市民合理的处理相关事项。

  不论何种情况,商业保险的价值是一直存在,而且不可替代的。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投保商业保险。

5. 大病补助在什么部门申请

大病救助应该找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大病救助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范围,可以由患者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直系亲属申请。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可以持相关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扩展资料:大病补助又叫:大病救助,全称为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在救助对象上也有非常细致和严格的划分,一般都是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补助在什么部门申请

6. 大病补助在哪里办理?

需要申请办理大病补助的人需要在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申请人持社区出具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卫生局进行集中鉴定。扩展资料:大病补助又叫:大病救助,全称为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在救助对象上也有非常细致和严格的划分,一般都是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

7. 大病补助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大病医疗救助是指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退休职工患有大病之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的巨大经济风险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对于退休职工大病补助二次报销的比例会高达6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大病补助哪里办理

8. 办理大病补贴去哪里

国家大病补贴办理流程及其地点:(一)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二)受理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三)审核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四)审批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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