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产剥离的方式?

2024-05-10 11:05

1. 什么是资产剥离的方式?

包括资产置换、减资、资产出售等形式:
 
 1、所谓资产置换,是指以上市公司之外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置换出上市公司原有的劣质资产,以保持上市公司永远是一个由优质资产组成的组合。上市公司资产置换的目的一般是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主营市场。
 
 2、所谓减资,也称“缩股”,是指以上市公司通过缩小或减少总股本的方式来剥离资产。
 
 3、资产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剥离的另一种主要形式。一般来说,被出售的资产为不适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资产或闲置的不良资产。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动机有两种:一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整体质量;二是筹集新的发展资金。
 
 目前,资产剥离是众多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资产重组方式。

什么是资产剥离的方式?

2. 企业资产如何进行合理的剥离?

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1、对于剥离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新企业无偿使用原企业财产,使原企业已成为“空壳”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对于因原企业的债务而引起的诉讼的,应将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由二者共同承担。
2、对于剥离企业采取租赁形式有偿使用原企业财产的,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原则上应将老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共同承担债务。但这种形式的剥离所采取的财产有偿利用形式,是以新企业支付老企业退休工人工资为前提的,并且剥离的企业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现行的剥离企业大部分都采取这种方式,因此从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出发,审判实践中,在依据有关法律确认原企业和剥离企业共同负担债务的同时,应采取对新企业慎用财产保全,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等措施,以保证剥离企业拥有宽松的生存空间和喘息机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使其增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保护更多债权人的利益。
3、剥离企业采取银行转贷有偿购买原企业财产,并办理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或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确认新企业有偿取得了老企业财产所有权,剥离企业具备了独立财产的法人构成要件,视为成立新的法人,剥离后企业按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原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4、实践中还有一种近似于企业分立的情况,在剥离经营中也有体现,就是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产作为成立新企业的投资,老企业与新企业间存在一种隶属或投资控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经营行为,投资成立的新企业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只要在工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就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省高院《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条),新企业不应承担老企业的债务。但对于老企业将超过50%的财产作为投资的,使原企业基本属于“空壳”状态的,应认定原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非法转移财产,对老企业债务则应由新企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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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资产如何做合理的剥离?

企业资产剥离作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途径,就目前情况来看,企业资产剥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控股股东(或者母公司)出售资产。
这是上市公司的控股集团内部进行资产调整最常用的手段,在国内上市公司中这种资产剥离最为普遍。这种剥离方式的优点在于交易达成;价格和支付方式灵活;售出的资产对自身不具有竞争威胁。
2、向非关联公司出售资产。
按照资产剥离协议,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出售给本企业控制之外的其他企业。这种交易往往有利于双方公司,通过这种形式的资产变现,售出方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流入,用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是摆脱“非赢利资产”的困扰;而收购方则有机会低价获得相关资产,以增强自身的行业内竞争力。
3、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 。
管理者收购是指将企业的一部分出售给管理者或管理者团队。通常管理者收购也被称为杠杆收购。因为收购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各种贷款和债券。为了获取所需的贷款,管理者通常要与收购专家、投资银行家或商业银行家合作。管理者首先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然后向银行或财务公司借入收购贷款(以收购的资产担保),用于购买公司剥离的资产,最后管理者用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经营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并取得全部股权。
4、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员工持股计划不是指的一般意义上内部职工购买或被授予本企业股权的计划,而是企业将一部分资产售让给内部职工并成立新的公司,从而实现资产剥离的计划。具体做法是,首先创建一个壳公司,再由壳公司建立一个员工持股计划(ESOP);然后壳公司利用ESOP向金融机构贷款(经母公司担保),用于购买母公司剥离的资产并负责经营,此时壳公司不再是一个空壳,其股权由ESOP持有;最后,壳公司将经营取得的收入投入ESOP ,ESOP 用于偿还贷款,并随着债务的减少,将股份分配到员工的账户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份最终将全部由雇员所拥有。雇员持股计划最初是一种雇员福利养老金计划,后来被大量用于收购、接管等重组活动。

企业资产如何做合理的剥离?

4. 企业资产如何进行合理的剥离?

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1、对于剥离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新企业无偿使用原企业财产,使原企业已成为“空壳”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对于因原企业的债务而引起的诉讼的,应将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由二者共同承担。
2、对于剥离企业采取租赁形式有偿使用原企业财产的,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原则上应将老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共同承担债务。但这种形式的剥离所采取的财产有偿利用形式,是以新企业支付老企业退休工人工资为前提的,并且剥离的企业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现行的剥离企业大部分都采取这种方式,因此从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出发,审判实践中,在依据有关法律确认原企业和剥离企业共同负担债务的同时,应采取对新企业慎用财产保全,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等措施,以保证剥离企业拥有宽松的生存空间和喘息机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使其增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保护更多债权人的利益。
3、剥离企业采取银行转贷有偿购买原企业财产,并办理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或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确认新企业有偿取得了老企业财产所有权,剥离企业具备了独立财产的法人构成要件,视为成立新的法人,剥离后企业按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原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4、实践中还有一种近似于企业分立的情况,在剥离经营中也有体现,就是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产作为成立新企业的投资,老企业与新企业间存在一种隶属或投资控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经营行为,投资成立的新企业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只要在工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就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省高院《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条),新企业不应承担老企业的债务。但对于老企业将超过50%的财产作为投资的,使原企业基本属于“空壳”状态的,应认定原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非法转移财产,对老企业债务则应由新企业共同承担。

5. 资产剥离的类型有哪些?

按照剥离是否符合公司的意愿,剥离可以划分为自愿剥离(Voluntary Divestiture)和非自愿或被迫剥离(Involuntary or Forced Divestiture)。
 
 自愿剥离,是指当公司管理人员发现通过剥离能够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资产的市场价值产生有利影响时而进行的剥离。
 
 非自愿剥离或被迫剥离则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以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迫使公司剥离其一部分资产或业务。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兼并与收购活动中,政府可能认为兼并后的公司将在某一市场上造成过度的垄断或控制,损害公平竞争,从而要求公司剥离其一部分资产或业务。
 
 按照剥离业务中所出售资产的形式,剥离又可以划分为出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出售子公司等形式。
 
 出售固定资产是指仅出售公司的部分厂房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与生产某一产品相关的全部机器设备等出售给其他公司;
 
 出售无形资产比较少见,但如果一个品牌很有价值,而收购方开出的收购条件非常诱人时,卖家也会考虑出售;
 
 出售子公司是指将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出售给其他公司,这时被剥离的对象不仅包括产品生产线,而且还包括相关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能人员。

资产剥离的类型有哪些?

6. 资产剥离的特征

中国上市公司资产剥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进行剥离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有政策背景,其控股股东大都是国家股的持有者,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原上级主管或行业主管。虽然也有民营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剥离的,但为数极少,这就给资产剥离罩上了一层浓重的“官办”光环。2.进行剥离的内容包罗万象,既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也有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既有单项资产,又有整体资产。总之,几乎所有资产科目都可以参与剥离。3.剥离的支付方式丰富多样。支付方式除了现金方式外,还有承担债务方式和债权支付等方式。承担债务方式就是资产配负债的剥离。具体方式是将上市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或其整个子公司连同它的负债一并剥离掉。差额部分买卖双方一往来款的方式解决。这种方式的特例是资产配等额负债的剥离。对购买方来说是零支付。其好处是能够迅速减轻总资产规模,减低资产负债率,而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不会改变。这种方式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运用的极为普遍。债权支付方式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资产或股权出售的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目标公司用债权购买上市公司剥离的资产。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用剥离出去的资产冲抵了债务。4.剥离中关联交易盛行。由于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再加上资产剥离中寻找合适的购买方和确定合适的价格很困难,交易成本很大。相比而言,与控股股东之间是易于进行的。价格和支付等条件上也能得到控股股东的关照。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因此,上市公司的资产剥离有很多都是关联交易。

7. 资产剥离的介绍

所谓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 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资产剥离的介绍

8. 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的归属是怎样的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
(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
(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除了国企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外,保留划拨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3、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的归属的处置方式有以下特点和区别:
(1)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对象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体现出土地资产处置中,区分类型,有偿使用原则,涉及国有企业改变其原有国有性质,必须有偿出让或租赁,而涉及改制后仍保持原国有性质或者公益项目,国家扶持基础项目,可以采用国家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甚至还可以采用保留划拨方式。
(3)涉及到保留划拨,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方式的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涉及土地有偿出让由改制企业直接向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是不同的,有很多估价师容易搞混,两者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区别。相同之处是都要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制后的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为新的企业,两者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相当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再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企业持有,形成的国家股权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这个持有主体一般是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部门,作价入股形成的新企业可以按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家持股单位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取股东权益的权力。而授权经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持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这些被授权的公司授权权利凭证就是土地管理部门所发的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改制后的公司可以凭经营管理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作价出资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但被授权经营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临督管理,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年度报告。
(5)不同土地处置方式应该有不同的审批权限,对于出让或租赁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而授权经营和作价入股改制方式只能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所有处置方式企业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