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2024-05-12 14:34

1.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2. 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坏,保管人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怎么承担责任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1.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2.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一、保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二、保管合同诉讼时效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一般是从合同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怎么承担责任

4.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解释,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有哪些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义务更准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因为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责任。

5.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谁承担责任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纠纷规定有什么
仓储合同纠纷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存货人违反规定,保管人可以拒绝仓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因此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对仓储物品进行必要的包装或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对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仓储物品未按约定性质交付或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3、逾期存储,承担额外费用的责任;等等。
三、存放人说明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谁承担责任

6.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对卖家有没有处理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车在商场地库被刮找谁
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怎么办停车场收费了就应该承担看管的责任,当保管物车因商场的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商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正规停车场都会投保责任险,他们会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赔付给车主,最后停车场方再自行通过监控等手段,找到肇事的车辆并索赔。
三、商铺房屋漏水由谁来承担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客应该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房屋水管破裂造成漏水的损失,应该由租客承担。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怎么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怎么承担责任

8. 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吗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二)亲自保管义务
(三)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发生保管合同争议如何解决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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