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工作支出

2024-05-10 11:23

1. 地勘工作支出

地勘工作支出是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并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全部支出。地勘工作支出按其用途可划分为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两大类。在会计核算上,把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工作项目成本)及应分配的管理费用,称为地质项目支出;把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或待岗)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费用及其他经费等称为其他经费支出。
一、地质项目支出
(一)地质项目
地质项目是指在指定地区,以矿产地或工作区域客观地质体为研究对象,独立编制地质设计,进行地质作业和施工,完成既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并提交地质报告的地勘工作项目,简称地质项目。地质项目是地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组织施工,考核地质找矿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基本对象。
地质项目按专业性质可划分为:①固体矿产地质项目;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项目;③区域地质调查项目;④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⑤石油地质勘查项目;⑥海洋地质勘查项目;⑦遥感地质项目;⑧地质科学研究项目;⑨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
地质项目按工作阶段可划分为:①基础地质项目;②普查地质项目;③详查地质项目;④勘探地质项目。
地质项目按其设计任务完成程度又划分为已完地质项目和未完地质项目。已完地质项目是指预定的地质设计任务完成并经验收,正式提交地质报告的地质项目;未完地质项目是指按照地质设计要求尚在继续工作的地质项目,或者勘查工作已经完成但尚未正式提交报告的地质项目。
(二)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是指完成一定的地质项目任务,取得预期地质和科研成果,所施用的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由于各类地质项目设计任务不同,所采用的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本实务只是示范性地列举了10个工作项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自行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1)地形测绘:指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含正图、草测图、修测图)。包括野外作业、内业计算(含电算)、图件清绘及制图等工作。
(2)地质测量:指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质图(含正规图、草测图、修测图)。包括区域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测量、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从野外选点观测到室内清绘编图等工作。
(3)物化遥:指用地球物理方法、地球化学方法探测物化探异常没通过分析研究、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地下资源分布情况而进行的物化探和测井工作。包括从野外工作到室内计算、整理资料、解释制图等工作。
(4)槽井探:是为了揭露地表而挖掘的探槽(含样坎和露天坑),以及按一定井口规格由地表垂直掘进深度不超过20米的探井和回填工作。
(5)坑探:指用凿岩机械或人工开掘的各种地下坑道、斜井、竖井及封闭坑口等附加工作。
(6)钻探:指用各种机型、采用各种方法进行的钻探工作。包括开钻前的准备工作、钻进和辅助工作以及终孔后附加工作。水文地质钻探和工程地质钻探、地热钻探等包括在本项目内。
(7)岩矿测试:指岩矿分析,油、气、水分析,岩矿鉴定,土工试验及样品加工等分析鉴定工作。
(8)其他地质工作: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地质工作,如矿点检查、群众报矿、岩矿心保管、老窿清理、工程点测量及地质技术经济图书购置及保管工作。
(9)综合研究及报告编写:指以资料综合整理为主的设计编写、审查,及报告编制、审查、印刷等工作。
(10)工地建筑:指根据野外地勘工作需要,采用简易结构建筑和翻修各种生产生活用房,修筑简易公路、桥梁及水塔,购置帐篷、蒙古包、活动板房以及上述工地建筑的修缮及修理等。
(三)地质项目支出
地质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地质项目实际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列为支出的预算成本费用节余留有部分。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采用各种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即工作项目)所发生的制造成本及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二、其他经费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与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生产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经常性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或待岗)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费用及其他经费等。根据目前各省级财政对地勘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除项目经费有专门指定或单独下达外,所安排的经费原则上属于其他经费支出。
三、地勘工作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了归集和核算地勘工作支出,地勘单位应设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核算已经完成验收待转销的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核算尚在施工中的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核算按规定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应按地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工作项目、管理费用和节余额设置专栏;“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一)地质项目支出的会计处理
地质项目支出包括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和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的核算,主要是应计入地质项目成本的各种工作项目制造成本的结转、应分配的管理费用的结转和未完地质项目节约额的预提。已完地质项目指出的核算,主要是地质项目完成其总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预提节约额的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完成年度节约额的计算和提取等。有关地质项目成本的核算方法,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节余额的计算等,均将在后面章节中讲述。这里只作简单的账务处理方法介绍:
(1)期末,向各地质项目结转应负担的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期末,向各地质项目结转应分配的管理费用,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期末,结转已完地质项目总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节余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4)年末,提取已完地质项目本年度节余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5)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度未完地质项目预提的节余额,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节余”科目。
(二)其他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其他经费支出一般是采用预算包干的办法管理,一般不应发生超支。如因各种原因出现超支的,应通过对外创收予以弥补。
其他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及其费用项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结算及核销
(一)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结算
(1)地质项目支出的结算,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按批准的地质项目预算数进行结算;跨年度延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按照本年度完成的计划进度和预算成本进行年度预结算,待该地质项目完成时,再按其总预算进行总结算;本年度结算数大于地质项目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节余留有,本年度结算数小于地质项目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超支,按规定渠道抵补。
(2)其他经费支出的结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数结算。
(二)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核销
地勘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数和其他经费支出数,冲销地勘工作拨款和地勘工作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的拨款数与支出数结转下年度,不得冲销。如果批准数与财务报告上报数不一致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地勘工作支出

2. 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应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 注重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
, 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任务。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拨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拨 款 依 据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作为拨款依据:
  1.经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
  2.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预算;
  3.经建行有关行核准的主管部门、二级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文件;
  5.实行承发包体制的经济合同付本。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用款。
  建设银行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在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前,可先按主管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控制数办理拨款。待计划批准后,再行调整。
  年度计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经办行。第七条 地质勘探拨款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转移资金。第八条 地质勘探工作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按照部门、二级主管机构批准的设计和定额,编制设计预算;普查阶段的项目,一般只编概算或计划;详查、勘探阶段要编总体预算和阶段设计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年度编制设计预算;没有批准的设计,不能施工;没有设计预算和计划,不得拨付工作(工程)价款。第三章 拨 款 与 结 算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一般在建设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1.地质勘探拨款户;
  2.地质勘探存款户;
  3.专用基金户。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实行分月预支,季未结算。有条件的应实行月初预支,月未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可分次预支,终孔结算(预支款结算帐单附后)。
  预支款项的额度,由建设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用款计划分别确定。预支款和工作(工程)结算价款及有关费用,均应从拨款户转入存款户支付,不得直接从拨款户支付。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拨款和结算:
  1.凡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工作(工程)进度的项目,如地质调查(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探、浅井,坑(硐)探、钻探、抽压水试验、固井及试油、化验及加工试验、工地建筑和其它可以计算工作量的,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单价进行结算。其中个别项目有困难的,应说明原因,同省、市、自治区分行协商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探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结算。
  2.试行“任务包干、 预算包干和节约分成”的单位, 按规定条件,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建设银行省、市分行审查拨款,年终严格区分结余和节约。节余部分可转下年,用于地质勘探工作支出。
  3.实行承发包体制的单位,应按经济合同,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经出包单位签证,办理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钻探工程,年末尚未终孔的,可按当年钻孔实际进度、预算单价,进行核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机构及实行差额、定额补助的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拨款。
  5.半永久性的工地建筑物、简易公路、桥梁、购置帐篷、活动房子、蒙古包、水池水塔、敷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通讯线路应划为有实物工作量部分,并按完成工作量进度和计划单价拨款结算,其余部分按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拨款。
  半永久性的建筑限于野外地质分队,单项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投资2万元以下,每平米造价参照当地半永久性建筑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建筑项目和总面积,要严格执行计划。严禁以工地建筑为名,搞基本建设。大队部基地永久性建筑,不得在工地建筑项目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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