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4-05-10 08:40

1. 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1)作业1
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王××(男,17岁)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
  参考答案: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李某,男,45岁,农民。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树蔸作柴烧...
   参考答案: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王某,女,33岁,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而因家庭琐事毒杀案件...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
某,男,18岁...
  参考答案: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1)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
一年...
  参考答案:李某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
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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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09-11-28 16:30作业1

一、王某爆炸案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
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
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二、谢某交通肇事案

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
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2

一、胡某信用卡诈骗案

1、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
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胡某伪造公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但由于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
骗,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金。

3、之前触犯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二、赵某绑架案

1、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未满16周岁,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构成绑架罪,为主犯,根据刑法239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
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处理,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判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赵某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作业3

一、韩某等共同敲诈勒索罪

1、 韩某等三人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韩某为主犯,应按照刑法第274条认定处
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本案数额
巨大,主犯韩某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王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又有自首情
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黄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胡某案

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前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与其构成牵连
犯关系,按从一重处原则,应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处
罚。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为促销广告宣传手段,也为牟利目的,根
据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
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情节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期满不必再执行,也不构成累犯。

作业4

一、陈某受贿案

1、陈某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对陈某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2、朱某构成受贿罪,为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朱某又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朱某应以受贿罪和介绍贿罪数罪并罚。

3、方某所在的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和走私普货物、物品罪,方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
员,应以两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许某受贿案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也以受贿罪论处。

本案中,许某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值人民币16万余
元,并通过市委组织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
受贿罪。有关部门应责令许某退回财物,并按适当程序,取消3位请托人提升的职
务,同时给予许某行政处分。$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

2、许某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

3、对许某应以受贿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第二题答案

第二题:
答:(一)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主观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构成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应履行的义务;二是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是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王某某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河边游泳就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关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将陈某某从深水区带回,导致了陈某某溺水而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应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某在将未满14周岁的陈某某带去深水区游泳,后应该预见到不及时将其带回可能会导致陈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后果的发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后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没有把陈某某带上岸,没有预见到后果的发生,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5.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

四人劫持金某后从金某身上收取400块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这点没问题
后用手机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够不构成绑架罪共犯,这有争议
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的罪名完全一致才成立共犯,所以四人只有刘某和安某构成绑架罪共犯,其他两人不是共犯人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必须均构成犯罪,罪名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共通性才成立共犯,由于张某、周某不构成绑架罪,所以不成立共犯(这是通说)
按照上述共犯理论,只定刘某和安某的绑架罪共犯
现在最新的行为共同说认为四人均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只不过由于张某、周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
所以,按照通说,对四人按照抢劫罪的共犯处理,对刘某和安某按照绑架罪的共犯处理
刘某、安某数罪并罚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作业

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作业1  
 案例分析(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好人处罚(处罚原则)?为什么? 
 答:1、王某构成爆炸罪。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 【案情】 
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1212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伤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2   
案例分析(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捡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行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胡某伪造公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但由于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3、之前触犯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入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丁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丁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  
【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未满16周岁,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构成绑架罪,为主犯,根据刑法239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 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处理,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赵某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刑法学(2)作业3 
 
案例分析(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韩某,男,28岁。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2002
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和,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到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问题】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韩某等三人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韩某为主犯,应按照刑法第274条认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本案数额巨大,主犯韩某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王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黄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岁,无业。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到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前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与其构成牵连犯关系,按从一重处原则,应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处罚。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为促销广告宣传手段,也为牟利目的,根据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
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情节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期满不必再执行,也不构成累犯。
刑法学(2)作业4 
 案例分析(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XX海关关长。陈某上任XX海关关长不久,经朱X(男,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XX。为了少交税款,方XX通过朱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X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X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X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XX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X、方XX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陈某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2、朱某构成受贿罪,为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又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朱某应以受贿罪和介绍贿罪数罪并罚。
 3、方某所在的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和走私普货物、物品罪,方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以两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题
 【案情】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接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三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与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却常年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问题】
 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也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许某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通过市委组织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有关部门应责令许某退回财物,并按适当程序,取消3位请托人提升的职务,同时给予许某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许某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对许某应以受贿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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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秋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暂予监外执行:指法院对具有某种法定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犯人暂不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 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 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 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 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 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 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简答题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这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刑事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告诉即无法官。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区别,也有别于侦查、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正如国外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性质上来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还表现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初审案件进行复审,必须基于被告或控诉一方的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某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通常也须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进行。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也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对于防止出现诉讼拖延的现象意义重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审判是对刑事案件从实体上作出最终处理的关键阶段。为了保证裁判正确和程序公正,反映现代诉讼民主的各项原则或制度在审判阶段得到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审理,就本方指控主张或辩解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和辩论,首次有机会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抗。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都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被告人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供了保障。

 
三、案例分析
1.(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5 2条规定, 14岁以上不满 1 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理。 1 6岁以上不满 1 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秦某犯罪时 1 5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范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反了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 区 人 民 法 院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秦某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元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元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被告人秦某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张某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种:(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因此,在这里张某父亲不应向法院自诉.2.王某的胞姐作为其翻译翻译人员不能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3.法院中止此案的审理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对于下次开庭期明确的,应为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11秋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8. 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

肖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肖某由于在缓刑执行期内,再次实施违反刑法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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