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是否废止

2024-05-01 20:54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仍然可以按规定予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是否废止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仍然可以按规定予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六条 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

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5. 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针对查封冻结,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规定

6. 公安机关办理查封冻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本质上虽仅是临时的限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效应,但却对物权产生不同程度的实际影响。那么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在线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二、什么是“涉案财物”      1、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即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      2、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经常出现“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两种提法。为了解答上述心怀疑惑的问题,弄清这两个概念及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内,除了对“违法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上述侦查措施。      3、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冻结财产的规定有了一定了解,冻结财产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个人原因或者执法机关要求冻结。如果大家有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7.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能否随意查封冻结财产

一、刑事案件财产查封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能否随意查封冻结财产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对于涉案的资产是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避免受害人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动用该权限。
破产财产能刑事查封吗:
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法律规定,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能否随意查封冻结财产

8. 刑事案件查封冻结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条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