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2024-05-06 00:58

1.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六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第九条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第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二)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四)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不得拒绝缴纳。对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三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但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为缴款人缴款提供便利。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代理银行名单。执收单位需要委托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在财政部门公布的代理银行名单中选定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纳、清算非税收入,并及时划转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收非税收入。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权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国有资源(资产)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第十八条非税收入在省与市、县(市)之间实行分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分成比例。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第十九条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所需费用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在其执收的非税收入中坐支。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效益。教育收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一)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应当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或者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收缴、归集、核算、更正、支付、退库、退付。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汇缴零余额账户。执收单位确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代理银行报经人民银行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第二十四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规定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第二十五条执收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退付非税收入,应当经执收单位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由执收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退库、调库的监督,对代理银行清算、划转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对非税收入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将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设立和执收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实行专款专用的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编制和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非税收入项目的变更、取消、停止执行以及执收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和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委托执收非税收入的;(二)未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的;(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四)违反规定选定代理银行或者擅自设立、变更、撤销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五)执收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六)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七)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八)不按照规定解缴非税收入的;(九)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非税收入,或者不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转国库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理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三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理银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的;(二)未及时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三)隐瞒、虚增非税收入,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四)将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挪作他用的。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或者纵容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不履行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2.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细则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细则具体如下:1、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2、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3、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200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制度管理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ooq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精神,各地全面启动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相关工作。经过5年的改革实践,成效十分明显,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4.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5.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6.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有:1、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3、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二、分析详情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三、非税收入包括哪些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5、彩票公益金;6、罚没收入;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7.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8.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政策包含总则(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设立和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