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房子政策?

2024-05-10 16:44

1. 国家农村房子政策?


国家农村房子政策?

2. 国家对农村土房有什么步骤

法律分析:自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至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已实施8个年头,截止2014年底全国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65万户,2015年至2017年国家规划改造农村危房1060万户。作为扶贫攻坚的配套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让困难群众感到国家在扶贫攻坚是下真决心的,是真正想为群众带去实惠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这项政策连续几年处于扩大试点模式,相关部门疏于监管,从今年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来看,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农村危房改造中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满足居住要求
在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与农村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使新建的房屋符合相关准则的同时也要确保房屋的经济实用,最终保证新建的房屋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居住要求。
(二)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农村危房的改造一定要遵守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的准则,要使群众能够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扶助策略、申请的要求以及最终的审批结果,并实施群众监督等政策。
(三)按照人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
由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角色是农村贫困百姓,所以,在进行改造的时候要按照他们的真实意愿进行改造,要尊重他们的想法,使危房改造的最终效果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 国家农村房子政策

	国家对农村土地更加重视,对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更加严格、房屋面积建设更为规范,尤其是对农村闲置房屋的调整措施及农房拆迁的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家农村房子政策

4. 国家对农村住房有啥政策


5. 农村房屋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盖房补贴,主要针对危房改造,并不是全部的盖房子都有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房屋有什么政策?

6. 在农村没有房子的国家有什么政策

(1)对于农村户口,如果你无房且已成年,可向村委申请宅基地建房。从各地实践看,还需要你已婚且你处的农村还有多余的可分配宅基地,否则你就无法申请,则只能居住父母家。如果你家处于城市开发规划区内,则你可作为无房户以很低的建安价购买一套商品房。(2)可以申请宅基地,尽管国家对宅基地有严格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房户的家庭无法申请。只要没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房主,他们都可以申请宅基地盖房。(3)没有宅基地申请的无房户,我国某些地区的村庄人口稠密,无家可归的家庭没有多余的宅基地。此时,未经村民和村委会的同意,农户可以合法购买村集体内的房屋。(4)经济困难的无房户,农村地区大多数无住房家庭是贫困家庭。低保险家庭,他们没有能力购买房屋和建造房屋。对于这类无住房家庭,地方政府可以安排合理的安置。国家对于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7.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政策有哪些?

一、农村建房有哪些政策?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1、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1)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2)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3)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4)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2、农村建房不批准的
(1)地界不清的不批。
(2)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3)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4)禁建区的不批。
(5)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6)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3、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2)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3)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是水田。
4、违法占地处罚
(1)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
(2)实施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既然国土资源部已经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那么我们就好好遵守法律法规,不要随意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免得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二、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大多是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的买卖经常发生纠纷,因此国家并不鼓励小产权房买卖。那么如果打算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那就要更加谨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四个特征:第一是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第二是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第三是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是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判断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关键在于购房者的身份是本村村民还是城镇居民。而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政策有哪些?

8. 国家对农村土地有哪些政策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开展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耕地保护。
(二)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反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解决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抓紧清理整改高尔夫球场,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维护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
(三)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依法、严肃、有效的原则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依法加快供地进度,保证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提前做好明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的储备和预安排。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由价格主导向双向定价、配建保障房等转变。
(五)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确保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相关规划、开发利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运用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地价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产业、区域发展的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约用地。建立规划和项目节约用地评价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