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024-05-18 05:36

1.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二)登记处(三)社会团体管理处(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五)基金会管理处(六)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七)社会团体监察总队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概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介绍

4.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二)登记处(三)社会团体管理处(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五)基金会管理处(六)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5. 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厅(包括舞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卡拉喔凯)及其乐队,业余文艺演出,业余艺术教育培训,时装表演等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以及民间文艺团体。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负责社会文化的具体管理。市社文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社会文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有关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的经营项目;对区、县文化局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社会文化进行监督、检查等。
  区、县文化局是本区、县社会文化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社会文化的日常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做好社会文化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未经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成立民间文艺团体。第五条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管理工作。经营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项目,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文明经营。第二章 舞厅、音乐茶座及其乐队第六条 文化艺术团体、文化娱乐场(馆)和宾馆、饭店、公园、展览馆等单位,可按本办法,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市属单位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报市社文处备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批,由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发给《音乐茶座、舞厅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办营业。第八条 申请开办舞厅、音乐茶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从事舞厅或音乐茶座活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迪斯科专用舞厅酌情确定)的固定场地,房屋建筑坚固、安全,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舞厅应能把舞池和休息座分开;用乐队演奏的舞厅和音乐茶座应有小舞台及演奏(唱)人员休息室。
  (三)有衣帽物件寄放室、吸烟室。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有良好的音响设备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六)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第九条 舞厅和音乐茶座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容量为人均二平方米(迪斯科专用舞厅为人均一点八平方米),音乐茶座容量为人均一点二平方米;并实行编号入座,不得超员。
  (二)聘请乐队和演唱人员应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市或区、县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没有许可证、演员证的乐队和演唱人员。
  (三)播放和演奏(唱)的曲目应健康,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场内音量适度,不得影响周围居民休息。
  (五)不得允许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入内。第十条 凡在音乐茶座、舞厅、酒吧等场所内放映录像作为娱乐的,其录像内容应按照有关录像放映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俱乐部需聘用乐队或演唱人员在酒吧、咖啡室、餐厅等场所演出的,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餐厅、酒吧等场所演奏(唱)的乐队和演唱人员,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考核发给许可证和演员证后,方可演出。第十三条 乐队和演唱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乐队成员相对固定,变更乐队成员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演出时随时携带许可证和演员证;演出服饰美观大方,台风文明、正派。
  (三)演出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入指定的帐号。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舞厅、音乐茶座、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文娱演出活动,应凭签订的演出合同和能证明其业务水平的有关资料,向市社文处申请;市社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聘用。

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6.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7.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机构领导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华源分工:领导社团局全面工作。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徐乃平分工:协助主持社团局日常工作;分管综合处、登记处、社团处和社团监察总队;负责政策法规研究工作、信息化工作、安全保卫工作;联系市社会工作党委、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贾勇分工: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分管民非处、基金会处、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协会;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联系市民政局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机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