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2024-05-06 22:10

1. 济南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1、首先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应该按照自己的用途准备好相关资料,比如说要买房,那就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2、准备好相关资料之后即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3、 单位的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4、 单位的工作人员将盖了章的提取审批表转交给职工,职工可以以此为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

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济南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2. 济南公积金怎样提取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有哪些?看看您符合提取的哪一项条件,然后到下面的网页看看具体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②离休、退休。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④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⑤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出境定居的职工。
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⑦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http://www.gjj.gov.cn/indexManagement.htmls?method=toZswdUtil&url=zswd_zq.jsp&columnId=CLUM20090713162324&pColumnId=CLUM20090713162042

3. 济南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公积金

1、关于公积金的缴存。

国家在1999年4月出台政策,单位、企业对于公积金是需要强制缴存的,所以如果发现工作的单位或公司上,老板不给你缴纳公积金,那么你是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你可以向公积金中心进行举报投诉,投诉时需要携带的是有效证件、工资明细、以及社保明细。

投诉之后它是有一个处理周期的,一般公积金中心受理之后,会向单位发放催缴书,时间是两个月,单位在两个月时间内还没有补缴的话,那么公积金中心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诉讼期一般是6个月的时间。

2、关于公积金的提取。

前些年公积金的提取非常的严格,但这几年政策都比较宽松,只要是符合政策要求的,携带相关材料就可以在窗口或网上办理提取。

公积金的提取有很多种方式。每个地市政策是不一样的,但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提取时一般看名下有没有公积贷款,有公积金贷款的话,没法全部提取公积金,需要按年提取或者是按月提取。

商贷、组合贷款,按照相应的提取类型取就可以了。这个是政策,如果你符合条件就可以提取,不符合,则没法提,这个事谁也没法来修改的。

比较常见的就是像购房提取,还贷提取。购房提取的话主要是名下没有公积金贷款,那么可以提取你的父母的,子女的。岳父母提取女婿的,这样都可以提取。

还贷提取一般是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只要不超过已还款总额度就可以。

3、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人都希望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有的开发商认为公积金贷款比较麻烦,他们不希望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遇到这种问题,购房者也可以向中心投诉开发商的。

一般针对于贷款的要求,基本上是最近6个月以来,连续缴存公积金。名下第1套和第2套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也会委托银行来办理。需要什么样的材料,银行都会通知你的。

济南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4. 济南公积金怎样提取?

员工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在员工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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