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2024-05-09 19:16

1.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你的问题中,甲租赁了乙的电脑,电脑的所有权是属于乙,因此假如甲因过失造成电脑损坏时乙对甲享有物上请求权。你的题目中提到“甲也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我要提出甲是没有所有权的,甲对电脑是占有关系,并且是直接占有,不完全占有,是基于租赁关系取得的占有,他对电脑是没有处置权的。因此他不是所有权人。如果甲没有过错但是乙的电脑对甲造成了伤害,乙合同违约了,同时因为乙的过失(提供了不合格电脑)造成了甲的伤害,基于这两个关系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乙对甲的债务既可以说是合同违约之债也可以说是侵害人身权利的债,甲选择侵权或合同违约之一作为理由要求甲赔偿。
另外,如果乙的电脑在事故中灭失,甲没有使用不当等过失责任,则甲不构成违约,乙不享有物上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2. 债权请求权的物权

1、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依据我国《物权法》 第34至36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2、物权请求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特殊性质2.1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物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请求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故物权请求权可视为物权效力的体现。2.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也就是说,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具有共同的命运。当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亦不复存在,物权移转时,物权请求权也随之移转,甚至移转返还所有物的请求权也可导致所有权本身的移转。据此,移转返还所有物的请求权可以成为一种交付财产的方式。2.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在这一点上,其与债权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债权的请求权原则上都适用诉讼时效。据此可见,不能将物权请求权等同于债权或准债权。2.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3、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3.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价值损失。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注:1、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物遭受到价值贬损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2、如物权遭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利益时,就只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使物权得到保护;3、如物权遭受的损害已经发生,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3.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都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如果以侵权请求权替代物权请求权,按照侵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要求权利人必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举证,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保护物权极为不利。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两者行使的权利的前提不同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应负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妨害或者有遭受妨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注:1、不法行为人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的物权,造成了妨害或危险,此种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货币的形式来具体确定或定量,但这并不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对这些妨害或危险予以排除。即使在侵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侵害的危险还没有消除,物没有恢复占有或者物遭到损害但可以且有必要修复等情况下,不管物权人遭到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2、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做法会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全面保护物权。3.3两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3.3.1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136条的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3.3.2对于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注:1、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权利。例如,在某人的房屋边上挖掘窖坑,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请求挖洞的行为人排除妨害,行为人提出这个坑是在两年前挖的,因而已过时效,其没有义务恢复原状,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使某种违法的行为合法化,这显然不符合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2、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妨害行为,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再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只要洞存在就会威胁到他人房屋的安全。如果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规则,即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对物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物权。3.4两种请求权的费用承担不同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费用承担问题。例如,某人的大树被风刮倒在他人的庭院内,一方要求返还原物,另一方要求排除妨害,这就涉及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将该树移走的费用问题。3.4.1在物权请求权中,由于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因而在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担费用。3.4.2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可能在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再由受害人来负担费用。3.5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例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基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应当对其物享有取回权,因此这种取回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如果只允许所有人采用侵权请求权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物权,就只能以一般破产债权人的身份按比例受偿,显然不如采用物权请求权,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物权。由此可见,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注:1、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例如在相邻的所有人之间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还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受到妨害的一方应当适当忍受来自另一方的轻微妨害。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2、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3. 物权请求权与债务请求权。

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而发生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是指基于债权法而发生的请求权。两者不要有下列不同:(1)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是以物权法规范为基础,后者是以债权法规范为基础;(2)内容不同。(3)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债务请求权。

4.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相关规定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请求权以及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是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5. 物权请求权是债权吗

法律分析: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所有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债权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债权人具备的能够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是债权吗

6.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法国诉讼法典》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与此同时,《法国民法典》也涉及关于“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的规定,还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来自所有权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从性质上而言,以上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是实质上的物上请求权。因此,可以说其为近代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制度的雏形。以体系完美、逻辑严谨而著称的《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施行后,物上请求权制度最终于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立,构成了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物权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

7.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联系的法理基础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样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标的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在内容上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与债权的请求权相同。因此,存在着给付不能的问题。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仅存于返还、除去或预防尚为可能的场合;如果返还、除去或预防一旦归于不能,则除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救济外,别无他途。关于返还请求权的给付不能,若返还义务人是侵夺取得物的占有,则无论其有无过错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返还义务人是善意或合法取得物的占有,如因拾得或被交付等而取得物的占有,此时仅于其有过错时,始有返还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给付不能因第三人引起,而给付义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物上请求权人得向给付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此即为代偿请求权。民法中关于给付,尚存在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的规定,应解为物上请求权也适用该相关的规定。给付人对请求权人应赔偿因自己迟延而生的损害;请求权人迟延受领给付的,给付义务人仅就故意及重大过失负其责任。一部给付(即不完全给付)的,给付义务人对未给付部分负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加害给付(也属不完全给付),即引起请求权人或受领义务人权利损害的给付,此时,给付义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债权请求权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物权请求权通过债权请求权得已充分实现,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保护制度。
一、一房两卖的合同效力认定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1)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联系的法理基础

8.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属于犯法行为吗
不当得利不返还属于犯法行为。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债务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目的是使利人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不是填补对方所受的损害。因此,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受害人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受益人的利益小于受害人的损失的,受益人只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恶意的,受害人必须要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