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投过东盟建设基金,这支基金怎样啊

2024-05-13 11:25

1. 谁投过东盟建设基金,这支基金怎样啊

东盟建设基金是东盟建设旗下对外的一个融资平台。基金主要用途用于东盟建设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和能源方面的投资提供资金。东盟建设基金最早阶段提供了在发展中的泰国许多的基础实施建设资金。并从泰国地产的迅速发展得到了巨额的回报回馈大部分的欧洲投资者。东盟建设基金的投资目标是把资金投放在5-10年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的项目里面。项目投资回报率平均都必须在年收益100%以上。

谁投过东盟建设基金,这支基金怎样啊

2. 如何认识和理解东盟

一、如何认识“东盟方式”
  1961年,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作为发起国成立了“东南亚联盟”,这被认为是东南亚区域合作的开始。1967年,东南亚推动区域合作的动力再现,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和印尼五国外长签署了《曼谷宣言》,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取代原来的“东南亚联盟”。此后,东盟不断扩大,到20世纪末,东盟已有10个成员国,实现了整个东南亚地区的联合。
    东盟学习欧洲联合的经验,但并未照抄欧洲的做法和模式,而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创建了独特的“东盟方式”。东盟成立依据的是一份宣言(《曼谷宣言》),其内容只有一页纸的篇幅,它不是宪章,也不是条约,只是共识,是共同的承诺。“东盟方式”的内涵被称之为“不写下来的规范,非正式的理解”;所依托的是“六大原则”,即尊重主权和相互依存,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避免使双边问题在地区层面对抗,协商一致的决策过程和谨慎处理敏感问题。概括而言,“东盟方式”的内涵主要包括:
  其一,渐进推动东盟的扩大与提升,坚持将东盟事务放在东盟框架之下解决,以增强本地区内部的凝聚力。东盟的价值不在于实现地区的高度一体性(或者单一性),而在于在保持多样性的前提下,推进协商与合作。“东盟方式”的贡献在于:以合作为出发点,创建“协商与一致的文化”;通过每年组织上千次各种各样的会议,构建广泛和多层次的“沟通渠道与网络”;通过坚守不干涉原则,创建“安静外交与冲突管理机制”。东南亚是世界上差异化最大的地区之一,区内各国在政治体制、发展水平、种族和宗教等诸多方面存在多样性。东盟的作用不是要把它们统一起来,而是在合作框架下实现和谐共处。维护多样性是东盟开展合作的基础,而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则是各成员国一致的追求。因此,东盟的发展进程被认为是亚洲包容性文化的具体体现。
  其二,坚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通过东盟机制逐步推进区域内的市场开放,改善发展的综合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东盟开始把推动内部市场开放、优化内部发展环境作为合作的重点。一方面,东盟内部差别大,有些成员国经济欠发达,必须走一步看一步,根据情况和需要制定加速计划;另一方面,内部和外部情况变化迅速,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趁热打铁”,不断以新进程推动开放进程深化)
  东盟开展经济合作的方式不是靠动员内部资源开展集体项目建设,而是采取推动市场开放、改善区内市场环境、增强区内对外部资源投入的吸引力的方法。事实上,东盟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联合体,内部可动员的资源有限,其最大的资源是市场潜力,因此,市场开放本身可以创造资源。特别是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东盟是靠加速开放来增强吸引力和创建活力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促进了资本向东盟的回流,加快了其经济恢复和增长的步伐,对东盟国家走出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东盟改善发展环境,不仅仅依靠推动市场开放(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还通过大力推动经济合作。东盟开展经济合作,一靠成员国内部,二靠拓展外部。东盟提出了互联互通计划,并为此制定了落实的“行动计划”。互联互通计划不仅包括建设相互连接的基础设施,也包括相关法规的互联互通和人员流动。
  经过上述努力,东盟由一个经济落后的地区发展成为一个具有活力和吸引力的地区,尤其是一些新成员国,实现了持续的高增长,有的已较快走出了低收入国家行列,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门槛。
  其三,构建具有东盟特色的共同体。东盟共同体的建设确立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定位,而不是照抄已有的模式。东盟共同体不是像欧洲那样建立一个单一的组织,而是由“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三个框架组成。东盟共同体的建设强调舒适度,即各方的接受程度,亦即可行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超出接受能力的进程,要么会造成成员国之间的分裂,要么会导致半途而废。
  东盟共同体的建设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进程”,东盟于2007年制定了《东盟宪章》,这是东盟合作进程的一个重要转折。东盟的成立是以“志同道合”为基础的,而有了宪章则不同,它意味着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东盟这个组织的地位、目标和原则。宪章规定,东盟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区域组织,成员国应当严格遵守宪章的规定,在本国法规与宪章有冲突时要以宪章为准绳,从而保障成员国都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框架下推进一体化进程;东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交往,并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签署重要协议;东盟拥有行之有效的运作机构,具有集体决策权力。《东盟宪章》的制定表明,东盟已由一个松散的合作平台发展为具有法律地位和决策效力的区域合作组织。这是东盟由开展功能性合作走向共同体建设的一个基础。
  东盟的发展经验表明,进行区域合作是实现地区稳定、和平与发展的有效途径。东南亚地区本来没有开展区域合作的历史,而通过渐进的合作进程,成员国逐步培养了合作精神,构建了“共享文化”和“共享利益”的基础,提升了区域的作用和影响力。在东盟的发展进程中,怀疑甚至批评的声音一直相伴而生。批评者认为,东盟提出的项目和计划太多,但缺乏行之有效的落实机制。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事实,特别是东盟缺乏集体资源,缺乏向区内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主要依靠外来资源。东盟的成功靠的是战略设计和“韧性决心”。战略设计的意义是制定推进目标,把目标作为行进动力,特别是后一个方面,是东盟推动合作进程的一种方式。所谓“韧性决心”,就是坚持不懈,面对复杂和困难的情况时,既具有忍耐性,又具有决断性,坚持不后退,继续推进合作进程。
  对于东盟发展本身的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例如,其“软机制”特性对落实达成的共识或者提出的计划缺乏约束性,从而使落实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导致“说得多,做得少”。但是,也可以从另一种角度来理解,即如果是“硬机制”,差别很大的10国将很难在制订计划上取得共识,进而使整个发展进程陷入僵局。以接纳缅甸为例。东盟的“安静外交”还是对缅甸的政治稳定转型起到了积极作用的,避免了因压力过大而产生“政策逆反”或者激起国家内乱。(17)当然,东盟本身是有缺陷的,例如,尽管其不干涉内政原则保证了成员国的自主性,但是一些成员国自行其是,对他国和东盟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此,东盟几乎无能为力。另外,东盟的“舒适性原则”虽然为成员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但也往往使东盟落实行动议程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如何认识“以东盟为中心”
  “以东盟为中心”是东盟发展对外关系与开展对外合作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心”原则大体上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维护东盟的核心地位,二是坚持东盟的主导性作用。这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目的是维护东盟的核心利益,保证其在对外合作中不被分化和瓦解。
  东盟作为一个区域组织,在拓展对外关系时始终坚持两个战略基线:一是构建由自身打造的地区力量平衡网,通过构建外部力量的平衡和制约,来防止任何一种力量,尤其是大国力量垄断地区事务,防止因力量失衡而在本地区发生殃及自己、损害自身利益的冲突或战争。二是在推进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中,始终保持由东盟出面推动、东盟与各方进行协商的架构。这样做有两个重要含义:其一,东盟作为一种集体力量,以为本地区创建安全环境为己任。在这种创建中,东盟不是用自己的硬实力与大国抗衡,而是利用自己的“软实力”,即区域组织的力量与大国周旋,利用大国力量平衡争取自己的主动性。其二,东盟发挥导向作用,但并不固执己见,而是作为协调中心,吸纳各方的意见,形成基本共识,这种共识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东盟自身同意,对自己有利。
  东盟的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操作,看似有些自私和霸道,但事实上,它不过是一种务实和技巧的选择。其实,坚持以东盟为中心对于东亚地区的合作来说也有着特殊的意义,那就是在其他国家不能合力推动的情况下,东盟就成了真正的“驭手”了。当然,有时这也会对东亚地区的合作进程产生不利的影响,即东盟在重要的问题上可能会犹豫不决,缺乏推动落实共识的实际手段,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拖后腿。尽管如此,其他国家依然认可和接受东盟,甚至等待东盟发挥作用。在这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推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中日两国在推进东亚自贸区进程上出现分歧,中国力推以“10+3”为基础,日本则坚持以“10+6”为基础,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东盟发挥作用,提出推进方案。但是,从2006年到2011年,东盟迟迟不做决断,只是到了美国推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取得进展,4个东盟成员国参加TPP,东盟和东亚合作面临巨大挑战的情况下,东盟才在2011年提出构建RCEP的计划。该计划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中日韩和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支持。东盟为RCEP提出了指导原则,并出面组织谈判议程。这样,东盟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
  坚持和确保以东盟为中心的最好体现是其推动的“10+”框架。这个框架既包括东盟推动的东盟—对话伙伴国机制,也包括东盟与多个国家分别构建的自贸区,以及“10+3”、“10+6”自贸区框架。各个层次的“10+”对话框架及自贸区框架,都由东盟作为设计者,形成东盟优先、以东盟为基础和东盟主导的结构。在国际关系和区域秩序的构建上,像东盟这样能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动性和建设性的尚无他例。
  东盟对话伙伴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以东盟为中心”的战略。东盟先后确立了10个对话伙伴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应该说,建立对话伙伴国机制是东盟发展对外关系的一个创造,它有别于传统的结盟关系,也不同于不结盟关系,是其开展平衡外交的一个手段。不仅于此,东盟还利用这一机制与对话伙伴国发展起了多样性的合作,而对话伙伴国也利用这个机制拓展了与东盟的合作关系。
  构建“10+1”自贸区使东盟的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来,与东盟构建自贸区是中国的提议。但是,东盟坚持以“东盟+”框架来构建,把它作为“10+1”对话机制下的合作内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构建中,中国把东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谈判,这对东盟意义非凡。事实上,在此之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并没有达成实质性的自贸区协议。当然,把东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对中国也是求之不得的,此举可以使谈判变得“简单”,因为与一个整体谈判,显然要比与10个差别很大的成员国分别谈判容易得多。东盟与中国构建自贸区的成功,增强了其拓展“10+1”自贸区框架范围的信心,助其积极推动与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以及欧盟构建自贸区。把推动市场开放与开展经济合作融为一体的自贸区建设,大大丰富了东盟与对话伙伴国关系的内容,深化了与对话伙伴国的关系,也为东盟发挥“进程设计者”的作用,维护东盟的中心地位积累了经验。
  其实,在上述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东盟并不具备居高临下、掌控方向的能力。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对方推着东盟往前走。例如,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构建中,中国提出的许多创意,都得到了东盟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因此,“以东盟为中心”并不等于一切都由东盟说了算——实际上,东盟也不具备这个能力,而是让东盟更有参与合作的自信。与东盟开展合作,获取东盟的理解和支持非常重要,而要得到其理解和支持,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其特殊的利益关注和接受能力。例如,中国提出的“早期收获”计划,就考虑到了东盟欠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提出谈判内容可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先货物贸易,后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对欠发达成员给予照顾等,就是充分考虑了东盟的利益关注和新成员参与合作的能力。中国提议与东盟共同建设博览会平台,就是考虑到为双方,特别是东盟国家提供商品展示平台,扩大交流渠道等等。当然,中国也有自己的利益考虑。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理解和认可东盟的中心地位,对于合作方来说,重要的就是充分考虑东盟方面的特殊利益关注;而从东盟方面来说,则是要把握住进程的主导权,让合作伙伴考虑和照顾自身的利益关注。东盟这样做非常必要,因为其内部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利益关注差别都很大,如果东盟不能体现其整体与差别利益的均衡,它自身就失去了内聚力。
  东盟地区论坛是东盟构建以己为中心的大国平衡战略的重要机制。东南亚地处海陆要冲,是各种力量博弈的重点地区。冷战结束、两极格局解体后,国际局势和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面对新形势,东盟于1992年决定启动地区政治与安全对话,次年的第26届东盟外长会议安排了东盟6个成员国、7个对话伙伴国、3个观察员国和2个来宾国外长就开展安全对话进行协商,各国外长同意在1994年启动东盟地区论坛机制,就地区政治安全问题进行对话与协商。此后,东盟地区论坛每年在东盟国家召开,成为地区最有影响的安全对话合作机制。目前,该机制已有23个成员国,不仅包括亚太地区的国家,也包括欧盟。东盟地区论坛是官方合作机制。按照设计,该机制的功能将逐步提升,合作内容将逐步深化。其发展进程被分为三个阶段:“建立信任措施”,“开展预防性外交”和“探讨解决冲突的方式”。截至2011年,东盟地区论坛实施了100多个建立信任措施的项目。2011年的第18届外长会议通过了《ARF预防性外交工作计划》,表明它准备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开展预防性外交”阶段。为了维护东盟在东盟地区论坛中的中心地位,一直以来,东盟地区论坛作为东盟外长会议的后续议程,由东盟当年的主席国主持,主要的议题和规划设计均由东盟秘书处负责。
  当今世界和地区的安全问题复杂多变,安全力量格局发生了重要的调整和转换,新的矛盾和战略竞争加剧。东盟一直把握住两个要点:一是就危及安全的重要问题展开官方对话与讨论;二是使论坛成为加强交流、缩小分歧、凝聚共识的平台,避免成为争斗的场所。做到这些很不容易,因为地区安全问题不像经济关系那样存在市场机制的内在联系,而往往是国家利益和力量的博弈和争斗,寻求共同的利益基础和构建合作机制都涉及复杂的因素。因此,尽管东盟地区论坛一直坚持开展活动,但并没有按照原定的构想使合作的机制和功能得到显著提升。从特征上讲,东盟地区论坛是一个由中小国家集团主导的国际安全对话合作机制,尽管东盟基本上掌控了其发展方式和节奏,使大国参与而不是主导,对大国力量进行“软制衡”,但是,一些大国还是可以突然推出自己的议程,有时候还会与东盟的个别成员国联手提出本不属于设定议题的问题。
  事实上,维护东盟的中心地位,最大的挑战是其自身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问题。鉴于东盟本身的限制,它并不能完全掌控成员国的自我行动,也不能限制成员国发言的自由。如何让东盟地区论坛的进程转入具有效力的预防性外交阶段,对东盟来说是一个考验。在构建以东盟为中心的经济开放合作框架中亦如此。一些成员国尽管参与和支持东盟的整体构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受东盟整体议程的限制。
  东盟的大国平衡战略也受到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冲击。美国是超级大国,在亚太和东亚有着重大的利益和影响力。本来,东盟一些国家企图通过拉美国介入地区事务来平衡中国,但是,美国的“重返”战略使得力量的天平向美国倾斜,东盟一些国家(如菲律宾和越南)借机拉美国与中国对抗,把东盟的整体平衡战略给肢解了。事实上,美国的过度介入和重塑主导权的努力对东盟的整体团结和发展是一个威胁,使得一些进程难以按东盟的核心设计发展。在世界与地区力量格局发生重大转变的新形势下,东盟如何找到自己的新位置,如何运用自己的集体力量维持地区力量平衡,如何维护地区合作的大框架与利益均衡,使自己处在“四两拨千斤”的中心位置,对它来说是一个新的考验。在复杂剧变的东亚和亚太地区,东盟如何维护和进一步加强其中心地位,还有很多未知数。不过,东盟肯定会努力的,因为若不如此,其本身的发展就会受到更大的挑战。
  当然,值得思考的是,从东亚区域合作的角度来认识,以“东盟为中心”也提出了一个东亚区域合作的目标和架构问题。从目标来分析,如果东亚合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单一的区域合作机制,那么,其路径就可能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实现东盟的扩大,即吸收其他国家参加,将其扩展成一个以东亚地区为基础的大东盟,如果这样,东盟就只剩一个名称,而其内涵和结构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东盟恐怕不愿意让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加入。另一种选择是东盟解体,东南亚国家融入到更大的区域合作组织中,如果这样,以东盟为中心也就无从谈起了。也许,这正是东盟所担心和极力要避免的。如果这两个选择都不现实,那么就要思考和设计一个包容的东亚区域合作大框架,既可以保持东盟的存在,又可以让东亚区域合作机制得到发展。
  其实,东盟坚持以己为中心所构建的也是一个具有很强包容性的框架。以RCEP为例,其目标是建设一个包含16个国家的大市场,推动一个包容的大框架,东盟以一个区域组织的定位参与并发挥领导作用。尽管东盟在RCEP的设计和谈判中保持了中心地位,发挥了主导性作用,但是,RCEP所创建的是一个参与者平等与共享的开放大市场,也就是说,东盟市场将被融入到一个更大的市场框架之中。东亚的金融合作也基本上如此,由13个国家组成的东亚货币储备基金也没有设立单独的东盟机制。显然,对于功能性大区域机制的构建,东盟并不反对,也许,东盟所排斥的是那种能稀释掉东盟的统和的东亚地区制度性构建。这为我们构建未来东亚区域合作的目标和框架提供了一种视角,比如,把东亚共同体作为一种宽松的包容性地区合作目标和框架,其中仍然可以容许东盟存在,并使其保持“中心地位”,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样,也许东盟会对其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如何认识东盟共同体
  按照规划,到2015年底东盟共同体就要建成了。实际上,东盟共同体是一个“大厦”,由三根支柱支撑: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与社会文化共同体。这样的设计是独一无二的,是区域合作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也是东盟包容性原则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建立经济共同体不是要建立超国家的区域管理机制,而是建立单一市场和单一生产基地,也就是说,在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强区域生产网络的链接,降低产业链运营的成本,以促进区内经济的全面发展。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一个单一的市场和生产基地,一个极具竞争力的经济区,一个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区,以及一个与全球经济接轨的经济域。而一个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主要体现在商品、服务、投资、资本和技术工人的自由流动上。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不是遵循传统的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共同体的路径,而是根据东盟的具体情况另辟蹊径。东盟经济共同体是在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发展的,实际上是一个升级版的自贸区。2015年是东盟建设经济共同体的时限,届时必须完成一系列必要的指标,但它不是最后的期限——这与欧洲方式很不相同——在此之后还会不断深化。事实上,东盟内部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东盟作为一个组织并没有为欠发达成员提供援助的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东盟内部缺乏很强的“共享认同”感。特别是,共同体建设自上而下的认同和推动方式,使得民众对共同体的认知比较弱,许多国家的民众并不知道经济共同体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而当年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时,除了进行完备的立法准备外,还花了很大的气力进行社会宣传和公民教育,以让民众对其有充分的了,从而获得民众最大限度的支持。与欧盟相比,迄今,东盟在普及有关东盟共同体的宣传和教育方面所做甚少。
  根据《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行动计划》,社会文化共同体的目标主要包括:共建社会关爱,共同应对贫困、平等和发展问题;提高人力资源的竞争力,推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应对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社会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环境治理;提升社会凝聚力的基础;等等。社会共同体的基础是相互理解、睦邻友好和共同的责任,保护人权及社会正义。而文化共同体的基础是尊重多样性发展,加强相互交流、借鉴和学习。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不是推行共同的社会政策、共同的文化与价值观,而是发展互助合作的精神、相互尊重与学习的精神,建立一个和睦共处、相互支持、共享安康的地区。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内容不仅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和文化认同问题,还涉及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问题,强调把东盟建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地区。
  安全共同体的目标是维护地区的共同安全,但它不是通过加强东盟组织的集体维护能力来实现,而是靠加强内部协调、降低发生冲突的风险、消除或削减危及安全的因素来达到。东盟安全共同体的建设坚守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不使用武力的原则,致力于创建内部的和平环境,如非核化、避免军备竞赛、不使用武力和不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争端、培养和平意识与责任等。显然,东盟安全共同体所创建的地区安全,并不是以集体的安全力量解决对安全的威胁,或者通过成员国让渡国家的安全管理权、提升集体的管理权来解决,而是通过集体达成共识、对危及和平的行为进行规范来实现。
  东盟的安全涉及对外关系,因此,如何处理好与外部国家的关系,特别是与大国的关系特别重要。东盟采取对话合作、力量平衡的战略,即与外部国家进行政治与安全对话,开展协商与合作,构建以东盟为中心的大国力量平衡机制,消除外部力量在本地区发生对抗与战争的可能。东盟制定了《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和《东南亚无核条约》。东盟的所有对话与合作伙伴国都需要签署这两个条约,承诺遵守条约的原则。
  由“盟"到“共同体”,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这是因为,一则,共同体的建设有了经成员国签署的法律文件——《东盟宪章》。《东盟宪章》从起草到通过,历经三年,先是成立名人小组就宪章的框架与原则提出建议,后由高官提出宪章草案交由首脑会议讨论通过,最后再由各成员国签署。鉴于宪章已经过各国议会批准,落实宪章应是各成员国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二则,东盟由此具备了法人身份,成为代表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这样,其他国家就可以向东盟派驻大使,发展与东盟的关系,从而使东南亚地区“有一个稳定的地区秩序”。三则,构建支持东盟共同体发展的管理制度,使其有一个“内聚性的制度框架来管理”,变成一个“更有效率的组织”。
  东盟共同体的建设按照“东盟方式”进行。它不像欧洲统一大市场建设那样,需要制定几百项法律,把每一个方面的问题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凡事都要“依法办事”。东盟共同体建设是靠落实成员国达成共识的建设指标,各成员国都为完成这些指标做出具体的努力。  

3. 东南亚国家联盟都是资本主义吗

严格意义上说,并不都是。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在东盟成员国中,越南和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是资本主义国家;泰国、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文莱是君主专❤制国家;缅甸比较特殊,应该是介于资本主义和佛教社会主义之间~

东南亚国家联盟都是资本主义吗

4. 东盟自由贸易组织是干什么的?介绍一下?求大神帮助

东盟自由贸易区 ( ASEAN Free Trade Area ,简称 AFTA )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编辑本段]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发展进程简迹——成立 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盟员实力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立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多元化的发展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编辑本段]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 ,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相互认证架构协议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编辑本段]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AFTA-CER)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编辑本段]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 ,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5. 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是2013-10-23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邬家山村1幢2层208-209室。
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000777492985,企业法人侯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东盟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机电设备、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19730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78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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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什么是"东盟"与"上合"

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前身是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3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日至8日,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的成立。成立几十年来,东盟已日益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机制。现任东盟秘书长王景荣 。 

  东盟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后,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该组织,使东盟由最初成立时的5个成员国发展到目前的10个成员国。东盟10国的总面积有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 3亿(1998年统计数字)。观察员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东盟10个对话伙伴国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

上合: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 的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1996年4月26日,中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首次会晤。从此,“上海五国”会晤机制正式建立。 2001年6月14日至15日,“上海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第六次会晤,乌兹别克斯坦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国”。 15日,6国元首举行首次会晤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六国元首还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同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晤。六国总理在会晤中一致决定启动六国多边经贸合作进程,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在圣彼得堡举行第二次会晤,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宪章对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运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对外交往等原则作了明确阐述,标志着该组织从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

  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宣布成立、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总面积3018.93万平方公里,约占欧亚大陆面积的五分之三;人口14.55亿,约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7.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

啊,我们书上都有哦,(*^__^*) 嘻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文译文)

2002-12-09 13:51  国际司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目 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a) 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 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c) 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
(d) 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 二 条
全 面 经 济 合 作 措 施
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
(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条
货 物 贸 易
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c) “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
(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
(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
(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
(b)原产地规则;
(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
(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
(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
(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
(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 四 条
服 务 贸 易
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
(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 五 条
投 资
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
(a) 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b) 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资保护。

第 六 条
早 期 收 获
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
(ii)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 产品范围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动物
02 肉及食用杂碎
03 鱼
04 乳品
05 其他动物产品
06 活树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
(ii) 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 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 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 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5. 为了推动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本协议附件4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予执行或视情况要求加快实施。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条
其 它 经 济 合 作 领 域
1. 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a) 农业;
(b) 信息及通讯技术;
(c) 人力资源开发;
(d) 投资;以及
(e) 湄公河盆地的开发。

2. 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3. 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
(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
(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
(iii)海关合作。
(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c)促进电子商务;
(d)能力建设;以及
(e)技术转让。
4. 各缔约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实行技术援助,特别是针对东盟新成员国,以调整它们的经济结构,扩大它们与中国的贸易与投资。


第 三 部 分
第 八 条
时 间 框 架
1. 在货物贸易方面,关于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

2.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12月结束。

3. 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实施时需要:(a)考虑各缔约方的敏感领域;(b)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4. 对于本协议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经济合作的其他领域,各缔约方应继续巩固实施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列的现有的或经同意的各项计划,制定新的经济合作计划,并在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达成协议。各缔约方应迅速采取行动,以便以所有相关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尽早实施。这些协议应包含实施其中各项承诺的时间框架。


第 九 条
最 惠 国 待 遇
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应给予所有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符合WTO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


第 十 条
一 般 例 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缔约方彼此或各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保护其国家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 十 一 条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1. 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1年内,为实施本协议建立适当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称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建立前,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 十 二 条
谈 判 的 机 构 安 排
1. 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东盟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

2. 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可以建立其他机构来协调和实施依照本协议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

3. 中国—东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应通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中国外经贸部”)与东盟经济高官会(简称SEOM),定期向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简称AEM)汇报其谈判进度及成果。
4. 无论中国—东盟TNC于何时何地进行谈判,东盟秘书处和外经贸部应联合给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 十 三 条
杂 项 条 款
1. 本协议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照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照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各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本协议的约束或限制。


第 十 四 条
修 正
本协议的条款可经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达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订。


第 十 五 条
交 存 方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 十 六 条
生 效

1. 本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缔约方应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3. 如一缔约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4. 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即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其他缔约方。

鉴此,我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本协议以英文书就,一式两份,2002年11月4日签署于柬埔寨金边。


附件1 各缔约方在第六条(3)(a)(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例外产品清单

附件2 第六条(3)(a)(iii)“早期收获”计划中的特定产品

附件3 A.依照第六条第3款(b)(i)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产品类别 B.第六条第3款(b)(i)的实施时间框架

附件4 第六条第5款所列的活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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