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24-05-17 15:28

1.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2]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2]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2]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2] 
收 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2] 
支出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2]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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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3.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
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入账。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编辑]固定资产损失鉴证说明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
  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
  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内部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6.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7.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
  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四)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情况说明;
  2.说明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原因;
  3.确认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说明;
  4.闲置、技术进步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5.固定资产本身原因导致产生不合格品的情况说明;
  6.固定资产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说明;
  7.技术鉴定报告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说明;
  8.损失认定情况说明。
  (五)不具备确认条件的财产损失
  1.说明不具备确认条件的原因;
  2.说明应进一步补充的证据;
  3.说明职业推断和客观评价等过程的陈述。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损失都包括哪些情况

4. 对外投资属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么

一、对外投资不属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二、说明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的设置是由《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个资产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
(1)第1101号”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2)第1401号”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属于事业单位长期投资核算内容吗

一、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不属于长期投资核算的内容。
二、说明,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支出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长期投资”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3、补助与投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属于事业单位长期投资核算内容吗

6. 下列关于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BCD
解释:A错误,“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B正确,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C正确,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D正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7. 事业单位短期投资借方反映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 年(含   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 (包括购买价   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   目。

事业单位短期投资借方反映

8.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哪些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