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

2024-05-07 13:23

1. 可转债新规

关于可转债的规定,可转债称为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有新的主体代替旧的主体,可以是债权转移、也可以是债务的转移,还可以是债权债务同时转移,不管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都是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但是对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不可以转让的。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可转债新规

2. 可转债新规

法律分析:《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法律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

3. 可转债新规

法律分析:关于可转债的规定,可转债称为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有新的主体代替旧的主体,可以是债权转移、也可以是债务的转移,还可以是债权债务同时转移,不管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都是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但是对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不可以转让的。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可转债新规

4. 可转债交易新规定

您好,为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两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二、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本所可以视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可转债是T+0交易品种,投资有风险,请了解相关规则

5. 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8月1日,可转债新规开始实施。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时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
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
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
其中,《可转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炒作”,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引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可转债虽然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仍然是复杂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达170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
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正式实施,增加了涨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资者门槛,增加了关于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抑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可转债回归基本面投资,压缩了投机空间。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年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可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
新债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
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逾9%。
截至8月1日收盘,仅有3只可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
41只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应时转债,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张,上月一度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格仅为327.02元/张,4个月涨幅超过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张。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长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1.95%,占净值的1.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
截至8月1日,可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可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于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和周期产品价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费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周期性产品价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领域。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6. 可转债新规解读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落实《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购买可转债。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投资者应在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迅速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将在可转债中受到影响。
扩展信息:
修改后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上述30个交易日发生转让价格调整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调整后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

7. 可转债新规解读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落实《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购买可转债。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投资者应在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迅速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将在可转债中受到影响。
扩展信息:
修改后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上述30个交易日发生转让价格调整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调整后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

可转债新规解读

8. 可转债交易新规定

一、基础的交易规则

1、操作方面和股票相同,点击“买入”或“卖出”,输入代码、数量、价格,下单即可。

2、最小买卖单位是10张(深市叫10张,沪市称1手)

3、T+0交易(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不用交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和券商沟通,一般都比股票交易便宜得多。

4、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沪市有停牌制度,深市原本没有,现在增设)

二、停牌规则

沪市:

(1)首次涨跌±20%,临时停牌30分钟,如果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则14:57复牌;

(2)单次涨跌±30%,停牌到14:57;

(3)临停期间,无法进行委托(委托了直接废单)。

深市:

原来深市无涨跌幅停牌限制,最近变更为如下规则,

(1)交易价格涨跌±20%,停牌30分钟;

(2)交易价格涨跌±30%,停牌30分钟;

(3)盘中临停期间,可以委托,也可以撤销委托;

(4)临停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先撮合一次复牌集合竞价,借着直接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这里需要特别举一个例子,不然小伙伴们还不是很清楚,那就是如果某个深市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价130元,那么就停牌到10:00复牌,复牌后,只要价格不跌到80元,那么当天无论怎么涨都不会在此触发临停。

三、竞价规则

沪市:

(1)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2)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连续竞价规则解读一下:

其实就是需同时满足两个范围:1、最高买入价的90%与最低卖出价的110%;2、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70%与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

(3)沪市无尾盘集合竞价。

深市:

(1)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解读一下:

简而言之,深市可转债竞价规则只分为两种情况:1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100±30%,即70~130;2、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所有情况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10%。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委托,沪市直接废单,深市保留委托单,直至价格触发后才释放出来等待成交。

相比之下,我认为深市的可转债新规比较有弹性,因为根据沪市的临停规定,一旦触及临停,特别是±30%时,全天基本上丧失了流动性,与几年前的股市熔断一样,这更加助涨助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