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鼓励创新

2024-05-20 04:46

1. 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鼓励创新

《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在此之前的1978年,中国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于1993作了修订。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先前颁布的上述三条例。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技奖项,并规定了评审及颁奖程序。199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具体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发布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200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以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值得一提的是,1995—2003年,来自英、德、日、美、俄、法、新加坡等国的33位专家获得了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他们大多数是热心中国科技合作的外国人士,包括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贝聿明等著名华裔外籍科学家。除了中央政府设立的奖项以外,地方政府与民间机构也设立了单独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奖励科学技术人员。1992年,广东省珠海市政府以100万元人民币重奖科技人员,成为当年中国科技界“十大新闻”之一。此外,部分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科学技术奖。这些科技奖项的突出特点是,受奖者是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或是机构,因而有助于激发科学家本人从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极大地增进了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和供应。目前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项有“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杜邦科技创新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和“拜耳青年科学家奖”等。

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鼓励创新

2.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3. 从法治角度谈谈如何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总之,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从法治角度谈谈如何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4.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校获奖

2014年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统计表序号获奖单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计一等二等二等一等二等一等二等合计1清华大学121  21561华中科技大学  12  3  663东南大学  11121453浙江大学  12  2  555哈尔滨工业大学  21  1  446北京大学  1    2  336吉林大学  12      336上海交通大学  1    2  336武汉理工大学  12      3310武汉大学      11112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2210复旦大学        2  2210湖南大学  11      2210华东理工大学  11      2210江南大学    2      2210南京大学  1    1  2210山东大学  1    1  2210太原理工大学    1  1  2210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1  1  2210中南大学        2  2210中山大学  1    1  2222成都理工大学      1  1  122天津中医药大学      1  1  122北京建筑大学    1      1122北京协和医学院  1        1122北京交通大学    1      1122北京科技大学    1      1122北京理工大学  1        1122北京体育大学        1  1122北京邮电大学        1  1122大连理工大学    1      1122第二军医大学        1  1122第三军医大学  1        1122电子科技大学        1  1122东北大学        1  1122东北师范大学  1        1122东华大学    1      1122福建农林大学        1  1122广东工业大学        1  1122广东药学院        1  1122贵州大学        1  1122哈尔滨医科大学        1  1122河海大学        1  1122河南农业大学        1  1122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  1122华北电力大学        1  1122华南理工大学    1      1122华南农业大学        1  1122江苏大学        1  1122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1  1122昆明理工大学    1      1122南京工业大学    1      1122南京林业大学        1  1122南京农业大学    1      1122南京师范大学  1        1122南京医科大学    1      1122南开大学  1        1122宁波大学    1      1122山东建筑大学    1      1122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1  1122深圳大学    1      1122首都师范大学  1        1122首都医科大学        1  1122苏州大学    1      1122天津工业大学        1  1122同济大学        1  112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      112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1  1122西安交通大学    1      1122西安理工大学        1  1122香港大学  1        1122香港科技大学  1        1122新疆大学        1  1122长安大学        1  1122浙江工业大学        1  1122浙江海洋学院        1  1122郑州大学    1      112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        1122中国矿业大学    1      1122中国农业大学        1  1122重庆大学    1      11  合计126384535117122                    注:1、此表中数据仅统计通用项目,按获奖项目总数排序,仅供参考;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仅统计了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科技进步奖仅统计了第一完成单位。 (附件2)推荐事项为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做好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要求,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采取推荐单位或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12月20日起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要求组织推荐。如专家推荐,请推荐专家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直接联系获取推荐号和密码。(一)单位推荐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指标不限,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1人,请注重推荐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并对我国长期友好的候选人或外国组织。3.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和人选。推荐的项目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各推荐单位请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数(附件1)进行推荐,各奖种指标不得挪用,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的推荐指标另行下达。(二)专家推荐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含)以上可共同推荐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外国组织),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仅限1人独立完成的项目)。3.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青年人员牵头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可由3名以上国内知名同行专家(至少有1名院士)共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项目公示时将公布推荐专家姓名。(三)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基本条件推荐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推荐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应用时间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并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2.推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曾列入国家级计划,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后推荐。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个推荐项目中作为前三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的评选。 (一)推荐材料截止时间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推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二)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上午八时。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专家推荐,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上午八时。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企业及其他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上午八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第五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七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第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十条 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下属机构

办公厅主任:吴远彬副主任:马连芳(正局级)、李桂华、邓小明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下设:1、综合处(信访处)2、秘书处(督查处)3、调研一处 4、调研二处 5、文电档案处 6、宣传处(新闻办公室)7、行政管理处 8、机关财务处人事司司长:李平副司长:蒋苏南、孙晓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下设:1、综合与培训处 2、干部处 3、国外干部处 4、机构与劳资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司长:徐建培副司长:徐建国、翟立新、林新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下设:1、综合与政策处 2、法规与知识产权处 3、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处 4、人才与科普处 5、技术创新协调处发展计划司司长:王晓方副司长:叶玉江、刘敏、蔡文沁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下设:1、综合与规划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2、计划协调处 3、高技术研究发展处 4、科技攻关处 5、平台基地处 6、区域科技发展处 7、评估统计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副司长:戴国庆、吴学梯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下设:1、综合处 2、条件处 3、经费预算处 4、财务资产处 5、会计与监督处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司长:靳晓明副司长:姚为克、马林英、续超前、陈霖豪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下设:1、综合与计划处 2、国际组织与会议处 3、美大处 4、亚非处 5、欧洲处 6、政策研究与驻外指导处 7、欧亚处基础研究司司长:张先恩副司长:彭以祺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下设:1、综合与基础性工作处 2、基地建设处 3、重大项目处 4、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司长:赵玉海副司长:胡世辉、陈家昌、杨咸武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下设:1、综合与计划处 2、能源处 3、交通处 4、信息与空间处 5、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处 6、材料处 7、工业发展处农村科技司司长:陈传宏副司长:王喆、郭志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技促进“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先发展领域和关键技术;指导和组织国家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技术研究计划现代农业领域实施工作;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农村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重大科技产业促进工作;指导和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实施工作;协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指导和组织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科普、科技扶贫等工作;处理农业科技领域重大应急事务和突发事件;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下设:1、综合计划处 2、农业科技处 3、产业科技处 4、基层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马燕合副司长:杨哲、田保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人口、资源、环境、医药 卫生、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上述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海洋、资源环境、生物与医药等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协调指导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科技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关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开展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下设:1、综合与社会事业处 2、资源与环境处 3、生物技术与医药处 4、社会事业处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王俊明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董三多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下设:1、办公室(工会)2、组织与宣传 3、团委与青联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廖杰平副局长:李永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下设:1、综合处 2、党委办公室 3、生活服务处 4、文体管理处重大专项办公室主任:许倞副主任:金奕名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负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下设:1、综合协调处;2、监督评估处;3、业务管理一处;4、业务管理二处 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科学技术部机关服务中心(科学技术部机关服务局)、科学技术部专家公寓、科学技术部长岛培训中心、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科学技术部信息中心、国家遥感中心、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中日技术合作事务中心)、科学技术部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科学技术部上海培训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科学技术部科技评估中心、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代管:科技日报

7.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申报?

 
 详情请查阅当地省科技厅的通知,这个是通过省里上报到国家的,具体指南以科技部下达的指南为准,上面有详细的材料及附件说明。
1、单位推荐
  ⑴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⑵省直有关厅(委、办、局)
  ⑶中直驻吉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的科技主管机构
  2、专家推荐
  ⑴省内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⑵省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推荐的项目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二、推荐范围及条件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曾获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
  ⑵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对吉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以上三个奖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曾获得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殊贡献奖;
  ⑵曾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4、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普类项目
  推荐范围仅限于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5、国家科技进步奖工人、农民科技创新类项目
  推荐范围仅限于工人、农民身份完成的科技创新类项目。
连续两年推荐而未授奖的项目(侯选人),须隔1年再行推荐。
三、推荐时间及送达机构
各推荐部门及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一份)、推荐书(一份)报送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条件是什么?怎样申报?

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二)国家安全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