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2024-05-17 20:11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

  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

  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

  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

  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

  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

  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

  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

  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

  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

  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

  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

  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

  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

  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

  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

  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

  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

  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

  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

  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

  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

  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

  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

  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

  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

  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

  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

  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

  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

  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

  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

  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

  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

  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

  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2.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4. 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预算管理,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本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核定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专项支出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收入怔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拨款程序,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结算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本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外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本级各部门执行财政法规、制度情况和落实增收节支措施、平衡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情况,上解上级收入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和管理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大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每年八月份对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二)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下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三)省、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核定的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预算和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以及本级年度税收计划;
  (二)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以及本级税收调整计划;
  (三)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及分析说明,综合性财政、税务统计报表和情况简报;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
  (五)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六)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5.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诊疗行为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单位、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落实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投诉联系方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支付范围,补充制定本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进行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在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用耗材目录及其支付标准和价格管理的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医药价格、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医疗保障管理专员,根据基本医疗保障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的要求,配备联网设备实时上传医保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相关医疗保障管理和考评体系。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制度,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其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供应企业在申报的供应能力范围内,应当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药品、医用耗材,不得拒绝定点医药机构在线采购。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的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检查,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核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6.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审计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其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特点,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丰富审计内容。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财务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加强,社保审计围绕资金安全开展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已经远远不够。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要随着审计目标的拓展而不断丰富。首先,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必须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向更多地关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转变。制度保障是带有根本性的,只有解决制度问题,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同时,只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整、有效和可持续。揭露和反映社保制度问题,对促进完善社保制度、规范社保业务管理更有意义。其次,必须从养老、失业、医疗等单项制度和资金的审计,向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深化各项制度和资金审计转变。更多地发现和揭露不同社保制度之间、不同社保资金管理之间存在的不系统、不协调、不衔接问题,促进大社保体系的健全、完整和有效。第三,要从审计某单个部门或单项社保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向以多部门相关信息为基础分析检查某部门或某项社保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转变。围绕应保尽保和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工作,必须综合各方面有效信息来对比分析社保信息,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第四,要适应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从主要关注书面的账册数据资料审计向更多关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的系统数据的安全性、系统分析预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转变,促进更多更好地依靠信息技术管理社保业务。2.创新审计方式。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具有双重性:既要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纵向管理,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横向管理。为此,有必要改进传统的专项基金的审计方式,采用“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根据现行的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而各级政府既是审计机关的领导者,又是审计机关监督和控制的对象,这就使审计人难以独立于被审计人。因此,需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双向独立的优势。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保证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全面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某些审计任务委托给民间审计组织。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应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把切实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违法违规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多种审计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整体效能。3.改进审计方法。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当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拓展审计目标,丰富审计内容,特别是要适应绩效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第一,必须加快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探索联网审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社会保障基金联网审计,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一定的传输接受方式将社保、财政、税务部门等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数据关联方的计算机网络与审计机关相连接。通过审计业务操作平台及配套的审计应用软件系统对采集的共享资源进行数据转换,开展异地远程实时的联网核查、分析、排疑、预警,更高效地为审计目标服务,为社保资金高效运转服务。社会保障基金的联网审计可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数据采集达到了随需随取,审计数据涵盖的周期得到大幅度缩短;从静态审计向静态和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实时数据成为被审计对象,使审计预警成为可能;从现场审计向现场和远程审计相结合转变,经过审计软件系统处理后的原始数据被重新整合,有效地提高了跟踪核查和现场取证的审计效率;从财务审计向财务和业务审计相结合转变,大量业务数据进入审计视野后,将更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必须更多地运用审计调查的方式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目标。在大社保体系下分析判断某类社会保障制度和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审计人员有更广的视角和更宽的视野,以防止和避免就事论事和死扣条文的审计判断。审计人员的信息渠道要多,信息来源要广,以确保信息充分。同时,任何一项社保制度的执行和社保资金的管理都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而且分工比较明确,传统的以一个单位为审计对象的审计方式,无法满足现代社保审计的需要。多部门、多信息来源和绩效审计的目标要求,都需要我们在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中更多地采用审计调查的方法。第三,必须探索建立完善的绩效审计方法及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做好合法性和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还必须关注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保险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国际审计发展潮流的现实需要。绩效审计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它的开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4.积极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体现了审计监督依法独立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应积极采用审计通报、公告的审计处理方式。审计机关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及处罚、向政府报告,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等,为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起了重要作用。但仅凭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审计通报、公告制度,通过通报、公告其违纪违规事实,利用社会舆论促其整改,才能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威摄力,取得更好的审计成效,同时也可以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水平。

7. 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以及晋人社厅发【2011】6号文件内容

山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晋财社[2011]6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122号)的精神,加强创业资金管理,优化我省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
  二、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创业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工作,并指定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承担师资培训任务。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贴。
  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申请(包括课程计划)及批复证明、组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应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创业项目补贴。建立省级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且经过评审纳入省级库的先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使用并取得效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补贴。省级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600个。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对各地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进驻评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经评估考核达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确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创业实体进驻时间不达一年的,根据实际进驻月份数折算进行补贴。进驻基地超过三年的,不再享受管理服务补贴。
  申请管理服务补贴,需由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进驻创业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创业孵化基地。
  (四)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补助1—3元,具体按基地所在区域及房租标准确定,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实体享受场地租赁费补贴不超过三年。
  申请场地租赁补贴,需由创业实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租赁证明、租金支付证明、创业孵化基地出具的进驻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创业实体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场地所处地理位置、孵化基地类型等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创业实体。
  (五)相关工作经费。对创业宣传、表彰等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管理与监督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省级创业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求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以及晋人社厅发【2011】6号文件内容

8. 社保局内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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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上一年度法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思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单位在一年缴纳年度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基数、是否按照法定基数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否有基数差额造成的社会保险差额、是否有人员漏缴问题等。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一般审查的资料包括工资资料、劳动关系资料、社会保险缴费资料、财务管理中的相关付款凭证、托收凭证,以及单位的相关资料三个部分。根据会专项审计结果要求单位对于欠缴的法定社会保险进行补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的处罚。社保审计对于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每年的社保审计一般会在4,5月份开始,具体参照个地方的通知,我们城市的大致流程如下:1,企业接到劳动局、社保局的审计通知;2,企业填写人员过录表,表中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信息等;3,HR带着资料去社保局,审计人员对于企业所填写的“人员过录表”进行审查,并与财务帐目进行比对;4,对于有疑义的数据,审计人员将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取证;5,审计人员根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结果;6,审计结果经企业确认后,将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查出存在以下情况,社保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整改须知》,通知企业整改1.原申报工资总额与审计结果不一致2.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审计结果不一致3.存在应参保未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