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2024-05-16 04:10

1.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2. 什么是行政处罚?哪些机关、社会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有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法规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法规

4.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5.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6.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吗?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吗?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选择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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