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2024-04-28 12:09

1.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确认长期投资时,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2. 成本法和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 收益 ,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3.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确认长期投资时,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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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什么

4.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5.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6. 权益法和成本法区别?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7.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

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作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科目设置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设置四个三级明细科目,即: 
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 
(损益调整) 
(股权投资准备) 
(三)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应注意的问题有: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或: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方差额) 
(2)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追加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对某一被投资单位来说,股权投资差额只有一个方向,即最终是"借方差额"或"贷方差额"。因此,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不一致,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小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冲减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二者之差保持原股权投资差额方向;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大于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则将追加时点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冲销,其差额形成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 
①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应根据初次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②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尚未摊销完毕的该项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企业应按在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③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初次投资时产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以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大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企业应按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科目。 
④ 初次投资发生在财政部财会[2003]10号文件发布之前,且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的,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与"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进行抵销,抵销后的差额按规定期限摊销。 
(3)"损益调整"明细账 
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后,因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宣告现金股利影响其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通过"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但若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则投资企业应通过"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 
①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③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 
或: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 
4)"股权投资准备"明细账 
这个明细科目核算的是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影响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单位按持股比例调整的数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若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则应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 
(5)应注意的问题 
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企业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资本公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产生于投资前,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金额。 

如果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此时涉及明细科目的,在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中应作相应调整。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

8. 成本法和权益法什么意思?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适用范围: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权益法适用于:
  (1)对联营企业投资;
  (2)对合营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