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

2024-05-08 22:56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性

2. 怎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在美国,对投资人的要求是必须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或者年收入20万美元、或者夫妻俩加起来30万美元。而中国因为没有很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很难界定家庭的财产,所以金融界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最低认购100万。)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3、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4、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必须定合同,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规定清楚。细则请查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一样,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对明显就是假的。第四,新基金法规定私募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一、在我国投资私募基金是否违法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亏损赎回
对于手上那些亏损的基金,基友们最好查看一下最近几年的表现情况、基金经理变动情况。
对于那些业绩排名一直非常差的基金,可以考虑赎回。
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或者基金公司投研团队核心人物离职等,这些情况也可以考虑赎回手中的基金;
另外,很多基友有一个误区:“更愿意将获利较大的基金择机赎回,亏损较大的暂时持有”。
其实这与股民炒股时的“卖出效应”一致,因为当人们处于亏损状态时,会极不甘心,宁愿承受更大的风险来赌一把。而实际上呢,那些为你赚了钱的基金/股票,可能是只好基金/股票,值得长期持有;而那些亏损的基金/股票,也许你应该趁早“避而远之”。

3.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4. 民间私募基金和正规基金公司的比较

民间私募的门槛比较高,一般最低在100万元以上,不适合普通的投资者,民间私募也和公募基金一样,都有好的私募,也有差的私募,相对而言。民间私募的收益主要是在盈利之后才会体现,和公募的最大区别就在这里,公募是不管股市的涨升或者下跌,管理费是每年都旱涝保收,私募就不同,没有收益就没有提成。新手带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沪深交易账户,下载手机证券就可以买卖基金啦,带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就可以定投基金啦,买场内交易型基金最低买100份,像510020目前收盘价在0.19元附近,买100份有20多元就够啦,场外基金定投最低100-300元起,不同的银行会有不同的规定,目前购买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证券公司开放式基金,指数基金,封闭基金,LOF基金,股票,权证,债券,都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有600多种, 一。银行申购:是最差的一种买卖基金方法:前端收费要申购费1.5%,赎回费0.5%,后端收费按2%左右收取赎回费,不过那是属于持有不超过半年的情况,赎回费是按年递减收取的,一般持有超过3年就免赎回费。每个银行可以购买大约100来种基金,钱还要4—7天到帐,时间长。说不定行情变化了,你想再申购,可是钱没有到帐。是最差的一种买卖基金方法。 二。直接从网上去基金公司申购:要申购费1.5%可以打6折,赎回费0.5%。每个可以基金公司购买自己的基金,要从网上去多个基金公司注册。开通网上银行,赎回时钱要4—7天到帐,时间长。说不定行情变化了,你想再申购,可是钱没有到帐。开通网上银行,从网上去多个基金公司注册,比较麻烦,是较差的一种买卖基金方法。 三。开通证券账户,坐在家里,网上申购,不必去银行。有我们有优惠的证券公司购买基金:买入申购费0.3%.卖出赎回费0.3%,开放式基金如:南方积极配置,南方高增广发小盘基金,还可以买指数基金就是8个ETF基金,如:易方达深100ETF 华夏上证50,,友邦红利ETF,好处是费用低,在证券公司买卖基金手续费0.3%,不要印花税,资金到帐快,即时到帐,即时使用。 基金的定投收益主要是看股市的运行,遇到大牛市收益就高,遇到熊市就会出现亏损,长线而言,每年谋取10%左右的市场收益是可以预期的。

5.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合法,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
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投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到基金行业协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

6. 私募基金知识介绍,何为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7. 关于公募和私募基金的问题

公募:通过公开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可以通过银行,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其它任何合法公开渠道募集。
私募: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募集的信息发送的对象一定是确定的,比如,可以将一群人集合起来向大家讲解私募产品。私募如果要通过银行发行,那么也只能是聚集客户群讲课模式,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所有来客发宣传单的模式。

关于公募和私募基金的问题

8.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与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上先进行注册账号,然后填写管理人代表信息,进行管理人登记,填写管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交给协会办理。协会要么暂缓办理,要么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为:管理人登陆系统,填写基金基本信息,协会办理最后协会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成备案。
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特点
(一)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四)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依据
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后,基金业协会于昨日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近几年私募基金不断发展,但对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据此,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了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具体来说,1号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号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3号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三、私募基金需要提示风险么?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管理人应注意,这里一定要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警示送达到投资人手中,且要确保投资人充分理解并接受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还特别要求了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完整、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