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王集团的破产与“猴王股份”变空壳。。。这是一个公司治理的案例,请帮我找一下答案。

2024-05-09 06:40

1. 猴王集团的破产与“猴王股份”变空壳。。。这是一个公司治理的案例,请帮我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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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因为我不是法律相关专业的 不太懂你需要什么 但是百度文库里后好多相关猴王集团的,你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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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论述中国公司制度成长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 结合本企业(或你熟悉的企业)分析公司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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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OB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答:不可以。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有些国家的风险比较高,经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提货,或者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样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欧美选择FOB比较多!FOB下出口运输风险的建议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交货。这就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上述版本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行付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的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笔者从实务操作中对如何预防和减少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供对外贸易企业参考。 在实践中,由于未经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权而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形较多,导致货主(卖方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利益受损(持有提单而货已经落空)的情况较多,故怎样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权(或违约)方,使受损利益得到弥补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现实中往往提单签发人代表国外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国外的货代,且在提单持有人对侵权人(或违约方)官司打赢后,往往无法执行,故建议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在国内当地地方有办事处,且有定期的航班来往于国内港口的船公司或贷代,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权益受损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以便日后打赢官司后的生效判决执行。如果托运人(或卖方)选择了特定的船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要求由国内有实力的货代签发的提单,但获得的提单却是卖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签发的,托运人可以要求签发提单的人重新签发由指定的船运公司或货代签发的提单,如果此要求未获满足,则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要求更正。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选择记名提单,以为这样不会造成因提单遗失而产生货被别人提走的麻烦,而直接能够将货交付给买方(或收货人)。却不知这样意味着买方商业信誉的风险,直接要由卖方来承受。因为,记名提单只有二个功能,即只能表明卖方(代表买方)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及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货物,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与凭指示提单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权凭证的作用。因此,一旦承运人无单放货,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走了货,卖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单尚在手上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主张权利,这在英、美法系体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议在记名提单与凭指示提单的选择中,还是以选择凭指示提单为好。因为凭指示提单除了具备记名提单的二项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凭指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因为在凭指示提单的条件下,一旦货被无单放掉,托运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且会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旦碰到提单在邮寄过程或因其他原因遗失时,即可马上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明作废。三、提单中的托运人记载。由于FOB情况下,承运人由买方指定,货一旦装到指定的装船地点就由买方自行办理订舱等事宜,而卖方也往往受买方委托代办这些,而往往买方要求将托运人写成买方的公司。这往往会导致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卖方很难证明卖方的权利人地位,因为往往会认为托运人是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将在提单上的托运人名称写成卖方,以便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能直接在提单上体现权利人的地位。四、对于买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单签发人的慎重考虑。由于在FOB的交易条件下,买方有义务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十分慎重的对待买方的此项选择,尤其是如果买方指定的是买方所在国的无船承运人或货代自行签发或委托出口方国内的货代代为签发提单的情形。国外信誉不佳的买方往往会利用上述情形欺诈国内的卖方。因为一旦国外的买方或其串通的货代在骗到货物后,便会想方设法将货卖掉,然后想办法将公司注销或歇业,甚至将公司掏空,留下一个空壳,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权利人)处无保护的状态。所以,除非买方已付清所有货款,否则应与买方商量选择卖方国内有实力和信誉好的承运人及货代,以便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形时,能找到责任方,并使损失得到弥补。 FOB与CIF在出口中的风险比较与规避方法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据《国际商报 》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本站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意见,以嗜各位。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FOB的案例分析

4. 猴王集团破产对猴王股份的中小股东有什么影响

破产的话,如果猴王集团不能对外清偿债务,中小股东要以自己手中持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

5. 购买空壳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请先看案例:李先生准备注册一家公司,遇到一家注册公司的商务中介,为他提供他一个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执照,以10万元出售。 在购买之前,李先生想知道的是: 1. 购买这样一个公司执照,可能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2.购买后如果要改变经营范围,该如何处理? 3.还有哪些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解析:李先生要购买的该家公司为空壳公司,即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已经被股东全部抽逃,这个公司除了具有公司的外壳外没有任何实际内涵。 如果您也要购买这样的公司,请务必关注如下问题: 1、如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后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应当承担补足注册资本责任。 法律对于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股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安达新世纪�6�1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一案【(2007)民二终字第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股权受让人在明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应与原股东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连带责任。 依据此次现实审判,我们有理由认为,若李先生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的公司,并明确知道出资瑕疵和故意购买的情形,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与原出资人承担连带补足注册资本的责任。 2、无法控制公司过往行为以及后续行为。 由于这样的公司,无法进行有效地尽职调查,对于公司的过往行为买方既不清楚,也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如果在标的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欠款或者担保的情形,由于公司人格延续,在买方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标的公司仍然需要为其以前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另外,买方也没有办法确保,标的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股权后是否仍拥有公司的公章、空白合同和空白支票等,因此,即使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买方依然不能完全控制公司后续的经营风险。 3、如果公司长时间不经营,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以及年检无法通过的风险。 4、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很简单而且简便,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不是需要行政特许的经营范围,只需要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然后持公司的决议以及其他手续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即可。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的是,采用购买已取得经营资格但没有实际运营的空壳公司的做法,法律风险很大且不易控制,上海的公司注册伙伴天尚行建议您尽量通过正常渠道来注册公司,以减免以后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延伸阅读:2011最新公司法全文

购买空壳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 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怎么样啊?

不清楚,94年以前很火,现在好像没怎么听说过
(好像破过产的吧,要不就是财务清算了)

7. 如何防止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恶意控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如何在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

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存在问题,而上市后,两者间并没有实质的改进,当然其中有一定的利益集团.
另外一个原因,监管的不到位,也滋生了腐败.
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法律法规等及社会环境都有关系,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如何防止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恶意控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如何在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