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条款与业务员介绍不符

2024-05-12 08:51

1. 保单条款与业务员介绍不符

合众人寿是一家成立时间不太长的保险公司。当消费者想要了解合众人寿保险产品时,通常会搜索出来“合众人寿保险骗局”。那么,合众人寿保险骗局到底是怎么回事?【合众人寿2017开门红安盈一生收益高吗】去年,保监会对2015年查处的4起保险经营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其中一起案例是: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牵涉到合众人寿。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6月,新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2011-2014年间参加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时,经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介绍购买了“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后发现实际收益与当时承诺不符。调查发现,保险代理人在进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讲解过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传用语,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且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以及未对保单红利的不确定性进行提示。同时还发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10月举办的两场“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中,自行制作并使用的宣传课件含有“本金50万”“分红25万”的用语,保险营销员展业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宣传存在“固定利息3%-20%”“复利分红70%”“日复利滚息4.5%”等误导性内容。以上案例大概就是部分消费者所说的“合众人寿保险骗局”吧。其实,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是不会骗人的。目前中国境内所有人寿保险公司的条款均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批准之后,才可以上市销售。其次,保险公司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可能存在个别业务员为了提高业绩,在销售保险时故意夸大收益,避重就轻。这些是属于个人行为。保险公司虽然不负责,但是保监会会对公司及该业务员做出相应的处罚。不管怎样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分了解清楚。切勿被忽悠。最后,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只有申请破产,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保监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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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条款与业务员介绍不符

2. 保险公司条款不合理怎么办?

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怎么办?

合同不合理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理赔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三种方法解决。

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时间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做出裁决。

3、诉讼: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通俗来说是“打官司”。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由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存在趁人之危的情形订立的合同,由于显示公平对立的合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合同。

3.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有很多不合理?

我个人也会买一些医疗保险,但是我从来没有看过保险类的条款,因为内容比较多,而且是十几页的纸,所以一直都没有看过,但是直到有一天真正自己需要保险进行理赔的时候,却发现里面的条款真的很不合理.
一是年龄限制条款。健康保险主要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三大类,根据健康保险的险种不同,健康保险的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投保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之间。当我进行理赔的时候,却发现我的投保年龄是60到70周岁,可是我现在还没有到那个年龄,所以不能享受到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告诉过,所以我失去了一个保险的资格
二是免赔条款。比如住院医疗保险,它属于补偿性保险,而补偿性保险是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且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免赔额,即如果医疗费用低于免赔额,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医疗费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谢谢,就因为没有完全看保险条款,所以对你们的内容和约定根本就不知道,所以造成了自己最后后需要理赔的时候,看到了这样的条款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有很多不合理?

4.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客户没有如实告知,结果买上保险跟业务员说的完全不同咋办?

您好!对于这样的情况,我的建议是,及时止损。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止损方法——1,如果这份保险是您刚刚投保的,那请尽快找到一位专业的保险人,针对险种、产品条款进行咨询和解读。如果该保单所提供的保障确实与您的需求不符,那就可以选择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退保申请。这里所说的犹豫期,又称冷静期,是长期险如重疾险、寿险、年金险,及长期的医疗险,或中高端医疗险等的无损失退保的期限。一般来说,期限为保单生效后的10天—20天内,不同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会有所区别,具体以保单条款为准。2,如果该保单已经过了犹豫期,或是您所投保的这份保险属于短期险如一年期的意外险、医疗险等无犹豫期的产品,那么您可向该业务员所属的保险公司,乃至中国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合理合法的争取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保险是不能买错的。因为一个人可能要到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有可能用到它,到那时候才发现满满的厚望竟被错付,解决不了该解决的问题,无疑将雪上加霜。希望您能尽快顺利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我也诚挚的希望,您不要因此而对保险失去信心。作为风险管理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保险确实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足够的保障和希望,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当然,并不排除有个别的保险从业人员因为专业问题,给这个行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但与此同时,现在专业的高素质的保险从业者也越来越多。由此,我也建议您和您身边的朋友,通过这些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如保险经纪人,真正了解“我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通过足够的知情权,从而行使应有的选择权。

5. 保险法规定业务员没有如实告知,发生理赔,该由谁承担

如实告知义务与提示说明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缴纳保险的一方。投保人需要将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承保费率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未如何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
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的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生效的条款主张免责。

保险法规定业务员没有如实告知,发生理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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