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的清算

2024-05-07 20:37

1. 美国破产法的清算

清算(liquidation)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根据第七章的要求,债务人必须将其大部分财产卖掉,以清偿债权人。拥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而会转向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下的破产程序,因为根据第十三章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勾销之后,债务人仍可保留相当部分的财产。有时,作为消费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为勾销所负债务,获得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freshstart”)。根据第七章破产时,债务人必须将其财产予以清算,以支付债权人。我们称之为“第七章破产案”。第七章破产程序中,由破产法院指定一个破产受托人(trustee),具体负责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不过,即使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仍可保留部分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的财产在破产法上称为“豁免财产”(exemptproperty)。美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依法可保留一定数额的豁免财产。豁免财产数额根据各州的地方立法而有所不同,有的州规定债务人的住房、小汽车为豁免财产。如纽约州规定动产为25000美元,不动产为10000美元。美国破产立法认为,诚实的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已遭不幸,债权人应宽容债务人,允许债务人保留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数额财产,否则,破产债务人往往要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加重社会负担。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或失去了清偿能力(insolvent),债权人也可以根据第七章申请债务人破产,以便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此称为“非自愿第七章破产”(involuntary chapter7)。根据法律规定,第七章破产,既可由债务人主动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三个债权人提出。债权人申请第七章破产的情形并不多见。当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自动中止程序”(automatic stay)便开始生效实施。“自动中止程序”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第十一章(重组)和第十三章(个人债务调整)均适用“自动中止程序”。一旦自动中止程序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便是无效行为,破产法庭还可对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予以制裁。此时,债权人不得给债务人打电话,也不得给债务人写信。“自动中止程序”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强有力的规定之一。自动中止程序有两个目的。其一,它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breathingroom),让债务人好好地对案件进行思考,并找出一条重组或清算的途径;其二,它有助于阻止债权人“涌向法院”(race to the courthouse)“哄抢”债务人的所剩财产。自动中止程序生效期间,各债权人不必担心其他债权人会偷偷摸摸地获取债务人的财产。所有债权人尽管放心,债务人的财产不会被他人抢先一步地取走。当破产程序结束时,自动中止程序亦随之失效。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权人可以获取债务人财产的唯一途径是向破产法庭申请“解除自动中止程序”(relief from automatic stay),即申请破产法庭准许其重新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能够提出此等申请的往往是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a secured creditor)。如果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能够向法庭证明担保品的价值正在大幅度减损,且债务人并未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对担保品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此时,法庭即可“解除自动中止程序”,准许债权人重新占有担保品。当债务人提出第七章下的破产申请时,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成为“第七章破产财产”(chapter7estate)。法庭指定一位“第七章破产受托人”(chapter7trustee)接收和清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受托人根据所在地州的法律扣除“豁免财产”后,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移交给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予以出售后清偿没有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获取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不过,如果受托人尽心尽职,为债权人收回了大量财产,此时,受托人可按其收回和出售的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获取报酬。这种报酬支付机制有利于鼓励第七章受托人认真盘点债务人的资产和业务,防止债务人为了逃债而隐匿财产。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时,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要优先于无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受偿。虽然在破产案件未彻底了结之前,由于自动中止程序的存在,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对担保品擅自行使处分权,但此等担保品终究要移交给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或被出售用以清偿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如果担保品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则该债权人系“过度担保(”oversecured“)的债权人,其债权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满足。如担保品的价值小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则为担保不足(“undersecured”)的债权。担保品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则转化为未受担保的普通债务。第七章破产程序中,所有不具有担保权益的普通债权人受到平等保护。破产财产被售后,所有普通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出售所得均能分得一份。如果某个单一的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70%的无担保债权,则该债权人有权得到破产财产出售所得的70%。例外情形是,有些债权在法律上称之为“优先”(priority)债权,在获偿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破产律师费用、第七章破产受托人费用等等。一旦法庭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系善意行事并已将豁免的财产全部用于了清偿债权人,此时,债务人仍未清偿完结的债务一笔勾销,即此等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过,债务人的有些债务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永远不能勾销。这些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离异配偶扶养费、酒后驾车致人损害之债以及债务人故意或恶意损害所生之债等。此外,如果法庭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系欺诈行为,或者认为准许勾销债务人的债务将构成对破产法的“严重滥用”(substantial abuse),法庭则可以将该破产案件予以撤销。一旦案件被法庭撤销,自动中止程序则失效,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勾销其债务,债务人仍可与债权人“再确认协议”(reaffirmation agreements),继续向债权人清偿特定的债务。

美国破产法的清算

2. 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

在美国新创立的个人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个人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个人破产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25 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75 万美元;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摘要】
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提问】
您好亲,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了,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请稍等~【回答】
您好,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如下:

1978年之前,美国采用个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债务人是否在申请提出之前四个月内存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做出优惠偿付等六类行为,若债务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种行为,法院就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要在破产申请前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债权人有怀疑也无权查阅债务人的账目。基于以上缺陷,美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列举主义改为了概括主义,创立了新的个人破产法!【回答】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作为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回答】
在美国新创立的个人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个人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个人破产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25 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75 万美元;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回答】
亲~答案对您有帮助的话可以点个赞哦,~感谢您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心想事成~❤️【回答】

3. 美国破产法的简介

实体法律内容分列于以下各章:第1章,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第3章,破产案件管理;第5章,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第11章,重组;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对公司来说,一旦陷入无清偿能力的状态,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选择何种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的问题。基本的选择是在清算和重组之间,也就是第7章和第11章之间进行的。

美国破产法的简介

4. 美国破产法的解释

破产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这其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和房地产法等诸多方面。公司欠下的债务超出其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从而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要么解除债务,要么制定偿债计划并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破产仅占美国所有破产申请的2%左右,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类破产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因为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5.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法院

使该法院系统审理案件超越了破产的范围。1984年破产法修正案,重建了破产法院体系,削除了破产法院审理非破产案件的权力。美国是世界上有名的诉讼大国。不但普通诉讼案件多积案多,破产案件也多。据统计,1998年6月30日前的12个月内,美国破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142945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5%。审结136495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6%。尚有未结案1389585件,增长4.9%。在新收的1429451件破产案件中,有财产而申请破产的50202件,无财产而申请破产的1379249件。依篇章划分,按第7章申请破产的1015453件,其中有财产的30708件,无财产的984745件;按第11章申请破产的9613件,其中有财产的8632件,无财产的981件;按第12章申请破产的845件,均有财产;按第13章申请破产的403501件,其中有财产的9978件,无财产的393523件。在美国,一般的商业性破产案件,通常需一年半的时间才能审结。按第11章申请破产的案件,在纽约州北区约有20%案件重组成功。而在佛蒙特州有近50%的案件重组成功。美国破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只收取数额较低的破产费用。如佛蒙特州,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法院只收170美元破产案件受理费。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法院只收800美元案件受理费。

美国破产法的破产法院

6. 美国破产法的介绍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7. 美国破产法的类型

以下四种破产类型分别以其依据的《美国破产法》(UnitedStatesBankruptcyCode)中的章节命名。破产申请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某公司的一部分。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是大多数人说“我在申请破产”时所指的意思。这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第十一章项下的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第十二章项下的破产专用于农场主。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第十三章项下的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美国现行破产法典由“总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清算”、“市政府债务之调整”、“重组”、“家庭农场主债务之调整”和“个人债务之调整”八部分组成。不同类型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申请破产,以达到不同的目的。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给申请人提供不同的破产保护。

美国破产法的类型

8. 美国破产法的司法制度

美国系联邦制国家。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与各州之间实 行分权制。破产立法属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破产司法亦然。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美国破产法法典(bankruptcy code)系由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制定,并由作为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一部分的美国破产法院负责相关司法事宜。任何州法院均不得审理破产案件,但联邦破产法典中关于债务人财产豁免的具体数额和内容,则由各州通过州立法予以确定。美国的破产法院系民事法院而非刑事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破产法官发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破产法官应将案件移送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全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系每个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与破产有关的一切事项和争议均有管辖权。在实际操作中,联邦地区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将破产事项和破产争议交付破产法院审理,由破产法院决定谁胜谁负。当事人对破产法院的裁判不服,可向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破产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任命,每一个任期为14年。全美国有破产法官325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独立的破产法院系统的国家。在大多数国家,破产案件均由民事法庭或商事法庭审理,或在破产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审理。在美国,破产法官拥有自己的法庭、工作人员,有些地方的破产法官甚至拥有自己的法庭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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