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0 00:53

1.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Exchange Foundation of China)。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1、全国 ;2、接受国际基金组织、国外团体、企业、个人的支持和捐赠。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科学精神,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支持赞助,促进国家科技事业和国际科学交流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部,委托管理单位是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5层, 邮编:10004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二)开展并资助中外科技交流合作,组织并实施科普文化教育宣传活动,促进海内外科技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三)奖励对海内外科学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四)支持、推动、实施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助科技企业加速产业化进程。第三者 组织结构 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二)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三)有能力推动科技公益相关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据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内外团体、机构、个人的自愿捐赠;(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进行符合科技公益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二)由捐赠方资助,一次性捐赠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三)建立各项专项基金,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3.文化扶贫工作;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六)无违法记录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投资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募集工作;(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业务活动成本;(二)管理费用;(三)筹资费用;(四)资产保值、增值;(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三) 在境外的募捐;(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和管理国内外各界捐赠的资金,资助中国学术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综合性和战略性研究;提高研究人员对国际形势的分析能力和预测水平;加强同外国研究机构关于国际问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为促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必要的政治、经济信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捐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外交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讨活动;(三)促进我国学术界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它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组织讲座、研讨会,向企业界介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提供信息,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热心于公益事业,尽心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制定、修改、废除本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三)参与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四)参与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接受理事会的分工并积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6次例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本基金会的业务有较深的造诣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要有一定组织策划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制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保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二)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四)购买俩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赞助我国学术界对国际问题研讨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二)支持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问题学术研究活动;(三)促进我国同国外国际问题研究机构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四)支持我国学术界出版研究国际问题的刊物和书籍;(五)支持国内有关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有益于提高国际问题研究水平的活动;(六)按照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金额达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种类捐及投资活动。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以本基金会名义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研究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邮编: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本章程是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二、本章程中的黑体字是根据示范文本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其余字体则是示范文本原有的文字表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 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二)热爱祖国;(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曰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理事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助;(二)银行利息;(三)资本运作收益;(四)实业经营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二)理事会会议;(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 O%。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目至1 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 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直接捐赠;(二)拍卖后捐赠。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是什么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于1997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扩展资料: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薛暮桥先生和马洪先生任名誉会长。组织基金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用途是资助有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奖励政策咨询和有关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2机构人员编辑机构职责基金会理事会设学术委员会、薪酬和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术指导和资产管理等有关事宜。基金会设办公室、人事部、资产管理部、项目研究部和联络部等五个职能部门,承办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用途是资助有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奖励政策咨询和有关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将努力做好理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基金会的能力,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是什么

8.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文学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缩写:CLF。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文学界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又是联络海内外人士自愿为中华文学事业提供援助的群众友好团体。第三条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繁荣文学创作,培植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华文学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宗旨。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接收海内外对中国文学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二)向社会各界募集文学福利基金;(三) 创办为全国作家提供包括医疗、休养、创作等福利性服务的各项事业;(四)创办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报刊、出版社等文化事业;(五)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学奖项、文学工程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对本基金会作出经济贡献或热心于此项事业并作出成绩。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基金会干事会或本会两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基金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和监督本基金会各项工作;(三)享受本基金会各项福利事业的优先权;(四)对本基金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本会将运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本基金会聘请法律和经济顾问,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本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支持本举办各项文学福利事业。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由本会会员及海内外热心繁荣中华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协商选举产生,相当于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领导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三)裁决重大行政事务;(四)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基金会的会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基金会的各项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干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务会议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干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干事会须有2/3以上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国文学界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参与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总干事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总干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授权总干事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资金的来源:(一)国内外热心于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中华文学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各种原因确需注销的,由会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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